原告張瀾瀚與被告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福園公司)、第三人都勻市保利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利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瀾瀚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蘭航、趙思強,第三人保利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黎明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興福園公司經本院傳票送達,逾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瀾瀚與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2701民初2574號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貴州省都勻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瀾瀚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68025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以68025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20年5月26日計算至支付完畢時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1月14日,原告以被告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都勻市保利置業有限公司三江堰文化生態旅游開發項目10KV路線電力設施遷改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的工程款總額為85萬元,工程具備驗收條件后支付工程款的50%,工程完工投入運營使用并移交供電部門后,乙方開具稅票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50%。同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經營責任制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其承攬的都勻市保利置業有限公司都勻市三江堰生態旅游開發項目10KV路線電力工程的采購及安裝工程轉給原告施工,被告收取原告2%的管理費,被告在收到建設單位支付的工程進度款1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原告。前述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工人施工,2020年5月10日,三江堰文化生態旅游開發項目10KV路線電力設施遷改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2020年5月25日,第三人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5萬元,2020年5月26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0萬元。共計支付被告85萬元。被告在收到該款后,因原告需要發放數十萬元民工工資,要求被告及時支付該款,被告以其賬戶存在問題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諾書。原告認為,其掛靠被告承攬工程,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第三人已經足額支付工程給被告,被告應當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訴至法院。
被告興福園公司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第三人保利公司述稱:對第三人的訴請認可且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興福園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注冊設立,法定代表人費香禹,葉志云為該公司股東,其登記的經營范圍包含電力工程、水利工程等。2020年1月14日,原告張瀾瀚作為合同乙方,與被告興福園公司作為合同甲方簽訂《經營責任制合同》,合同約定:項目名稱為都勻市保利置業有限公司都勻市三江堰文化生態旅游開發項目10KV線路電力設施遷改工程的采購及安裝。都勻市·三江堰文化旅游文化商業服務設施項目E地塊南北區10/0.4KV配電安裝工程;甲方按工程合同總金額2%收取乙方管理費(乙方根據工程進度款分批向甲方繳納管理費,工程匯款至只剩質保金時繳清管理費);甲方有權對乙方承接的工程進行不定期檢查。若發現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甲方有權對對乙方進行罰款或指派技術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管理和監督,并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書,相關費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對乙方與第三方的合作洽談(合同價款、付款方式等)進行干涉,但本著長期發展目的可作為調解方參與洽談;工程價款應當支付至甲方賬戶,甲方在收到業主方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后及時通知乙方,并在1個工作日內支付相關工程款到乙方指定賬戶(乙方需提前向甲方提供足額票據);乙方對本項目實行內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向甲方足額提供成本發票,交納工程合同總金額1.5%的企業所得稅(該費用不包含在管理費中),根據工程回款進度分批按比例支付。同日,原告張瀾瀚以被告興福園公司(合同乙方及供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與第三人保利公司(合同甲方及需方)簽訂《都勻市保利置業有限公司三江堰文化生態旅游開發項目10KV線路電力設施遷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為都勻市保利置業有限公司都勻市三江堰文化生態旅游開發項目10KV線路電力設施遷改工程的采購及安裝;工程地點位于貴州黔南州都勻市三江堰濕地公園;工程內容為都勻市保利置業有限公司10KV線路電力設施遷改工程的原有線路拆除及處置工作、新建線路的材料采購及安裝調試工作、遷改工程的整體驗收及送電投運工作、遷改工程的整體協調移交供電部門工作;本工程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送電、包移交、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即“交鑰匙”工程,甲方不再承擔本工程項目內的任何協調費用;本工程以施工圖設計內工作內容為前提,以通過供電部門驗收且由供電部門接收該工程為結果進行施工中總承包,該合同金額在執行期間不再調整,合同包總價85萬元;合同總工期30天,從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工程竣工,具體投運條件。
前述合同簽訂后,原告張瀾瀚以實際施工人身份進場施工。2020年5月10日,案涉工程經建設、運行、設計、施工單位驗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此后,第三人保利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被告興福園公司支付工程款45萬元,于2020年向被告興福園公司支付工程款40萬元。2020年5月29日,被告興福園公司通過微信方式,向原告發送書面《承諾書》一份,承諾如下:2020年1月14日,承諾人與都勻市保利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三江堰文化生態旅游開發項目10KV線路電力設施遷改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的實際施工人系張瀾瀚。工程竣工驗收后張瀾瀚與都勻市保利置業有限公司結算完畢,都勻市保利置業有限公司已將該工程款85萬元全部支付給承諾人。承諾人支付給張瀾瀚14萬元,尚有71萬元未支付給張瀾瀚,扣除張瀾瀚應支付給承諾人的管理費及稅費29750元,還需支付張瀾瀚680250元(按照該工程進項票據支付)。現應承諾人賬戶存在問題,承諾人承諾按下列時間節點支付張瀾瀚的工程款。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30萬元,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380250元。公司承諾根據實際資金情況進行分批支付,最遲不得超過2020年7月30日,將所有費用結清。承諾人: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經辦人:張慕春。該承諾書在下方備注:“同意。葉志云。2020.5.29”。
2020年6月1日,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價款為由訴至本院,請求判決: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68025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以68025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20年5月26日計算至支付完畢時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告興福園公司銀行存款680250元,本院經審查后依法作出(2020)黔2701財保161號民事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預交保全申請費3921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交的企業查詢信息、《都勻市保利置業有限公司三江堰文化生態旅游開發項目10KV線路電力設施遷改工程施工合同》、《經營責任制合同》、《都勻供電局竣工驗收報告》、《PD-04竣工驗收報告》、《竣工材料清冊》、銀行轉賬記錄、《承諾書》等證據在案為憑,并經庭審質證,本院認為當事人提供的上述證據與本案有關聯性,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瀾瀚工程款人民幣680250元,并自2020年6月1日起,以尚欠工程款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付利息至款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張瀾瀚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01元、財產保全申請費3921元,共計9222元,由原告張瀾瀚負擔2元,被告貴州興福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2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毛雯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堯歡
書記員王超(代)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