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健與被告重慶浩成建筑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成公司)、王有平、毛景禮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賴江帆獨任審判,并于2021年6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志平,被告浩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鴻波,被告王有平,被告毛景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春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張健與毛景禮,重慶浩成建筑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235民初3998號
判決日期:2021-09-14
法院:云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勞務款49000元,并從起訴之日按照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為止;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以及法律服務費用。事實及理由:2015年5月6日被告浩成公司承包了云陽縣清水土家族鄉(xiāng)九年制學校學生宿舍工程,被告王有平是被告浩成公司的技術(shù)負責人,被告毛景禮是被告浩成公司的經(jīng)辦人員。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10日被告雇請原告進行管理工作,原、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對下欠的勞務費進行了結(jié)算,被告的經(jīng)辦人員毛景禮給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欠到原告工資49000元,并約定了支付時間,以及產(chǎn)生的訴訟費、法律服務費由欠款人承擔。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起訴到法院。
被告浩成公司辯稱,第一、答辯人對被告毛景禮出具欠條行為不知情,屬于其個人行為;第二、按照合同相對性,誰出欠條誰負責,應當是被告毛景禮承擔勞務關(guān)系責任;第三、答辯人與原告沒有任何法律關(guān)系,不是公司的員工,也沒有勞務關(guān)系;第四、答辯人與被告王有平是內(nèi)部承包關(guān)系,與毛景禮沒有關(guān)系;被告王有平與被告毛景禮是什么關(guān)系,公司不知情;第五、被告毛景禮系云陽清水土家族鄉(xiāng)九年制學校的老師,不可能與答辯人存在任何關(guān)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有平辯稱,2016年被告浩成公司中標該工程,答辯人和被告毛景禮一起去做的這個工程,但工程開工后不久,答辯人生病住院,退出了項目。原告張健也不是答辯人雇請的,答辯人不認識原告,所有的錢款是經(jīng)過被告毛景禮的。答辯人病愈后,給被告浩成公司打電話,叫公司派人監(jiān)管,告知被告毛景禮不是內(nèi)行。
被告毛景禮辯稱,第一、欠條載明的是被告浩成公司,答辯人毛景禮只是經(jīng)手人;第二、被告王有平與被告浩成公司簽訂有一個內(nèi)部承包合同,答辯人毛景禮是受被告王有平雇請擔任的負責人;第三、該項目是被告浩成公司簽訂的,原告的勞務款也應當由被告浩成公司支付,被告毛景禮不承擔給付的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確認事實如下:2016年5月6日被告浩成公司與云陽縣清水土家族鄉(xiāng)九年制學校簽訂《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7月1日被告王有平、毛景禮與被告浩成公司簽訂《建筑工程內(nèi)部承包協(xié)議書》、申請書、誠信承諾書。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10日被告毛景禮雇請原告張健到該項目從事管理工作,工程完工后,原告與被告毛景禮于2017年8月10日對下欠的工資進行了結(jié)算,被告毛景禮以經(jīng)手人的名義給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載明:欠款人重慶浩成建筑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本單位確認,截止2017年8月10日共欠張健現(xiàn)場管理工資合計人民幣肆萬玖仟元整(小寫49000元),定于2017年12月31日全部結(jié)清,因此欠條引起的法律訴訟,一切訴訟費、律師費等為了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全部費用由欠款人承擔。備注:該工資系重慶浩成建筑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土家族鄉(xiāng)九年制學校宿舍工程項目所欠工資。2021年5月8日原告張健與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志平簽訂《法律事務委托代理合同》,收取法律服務費35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公司文件、欠條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發(fā)票,被告浩成公司提供的內(nèi)部承包合同、申請書、誠信承諾書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毛景禮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張健下欠的勞務工資49000元,并從2021年6月1日起按照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至付清為止;
二、被告毛景禮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張健所支付的法律服務費3500元;
三、駁回原告張健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13元,由被告毛景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賴江帆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楊凡
書記員顏璐
判決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