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申權因與被申請人四川資陽市臻藝高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環宇通達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成民終字第57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權與四川資陽市臻藝高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環宇通達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4)川民申字第1879號
判決日期:2014-10-30
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申權申請再審稱:(一)原生效判決認定申請人實際施工(勞務)的工程量及施工費用無法確認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二)本案所涉鑒定意見能夠確定、明確申請人所實施的施工(勞務)的施工費用。(三)原生效判決認定被申請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與被申請人四川資陽市臻藝高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間的《勞務分包合同》合法有效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申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再審申請人申權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賴佳鵑
代理審判員張巍
代理審判員周成軍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何濤
判決日期
201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