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太平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隴西縣城投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隴西城投公司)及原審被告隴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隴西住建局)、原審第三人隴西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隴西縣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甘11民初1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太平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1、姚某,被上訴人隴西城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原審被告隴西住建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李某2,原審第三人隴西縣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3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太平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隴西縣城投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等隴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民終5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太平洋公司上訴請求:1.變更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甘11民初123號判決第一項為:隴西城投公司向太平洋公司支付墊資利息2205462.54元(以人民銀行五年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20日),此后利息為80945.37元(按照中國銀行同業拆借五年期利率計算至2020年3月30日),律師費60000元,合計為2346407.91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隴西城投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隴西縣發改局以隴發改[2012]86、87號文件批復立項,批復建設規模為:1.道路延伸段全長522米,道路紅線寬度40米,斷面形式四塊板。工程內容包括土方、路基、雨水工程、污水工程、供水工程、道牙安裝、亮化等工程。太平洋公司中標簽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后,于2012年9月11日開工,2013年1月17日完工,2014年1月23日進行竣工驗收合格。截至2019年11月起訴時,隴西城投公司拖欠工程款長達六年之久,且多次逾期支付工程款,一審法院以2019年8月20日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已不存在為由,將利率標準從拖欠之日起一律調整為年利率4.25%,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明顯錯誤。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應以逾期時適用的人民銀行5年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中國銀行同業拆借5年期報價年利率4.8%計算,直至2020年3月30日付清工程款為止。且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付款周期內利率進行下浮,付款周期外沒有約定,應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因隴西城投公司拖欠工程款給其造成重大損失,故對拖欠的利息計算了復息。另,本案的訴訟費應當按照一審判決與上訴標的的差額計算。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相關事實,依法支持太平洋公司的上訴請求。
隴西城投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計算利息的標準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其不應向太平洋公司支付1766764元以外的利息。但是,其與太平洋公司在建設施工合同中并未約定律師費的承擔,故其不應當支付律師費60000元,對太平洋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真實性不認可,一審法院對此認定事實錯誤。綜上,請求駁回太平洋公司的上訴請求。
隴西住建局述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本案合同系太平洋公司與隴西城投公司簽訂,隴西城投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僅是工程項目的主管單位,不是建設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太平洋公司對隴西住建局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正確。
隴西縣政府述稱,與其無關,不發表意見。
太平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隴西城投公司和隴西住建局支付工程款3354089.99元及墊資利息2224636.75元,本息合計為5578726.74元(工程款、墊資利息計算截止日期為2019年9月30日);2.隴西城投公司和隴西住建局共同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8995751.59元(自2013年1月17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9月30日,利息標準按照年利率24%計算),直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利隨本清。3.隴西城投公司和隴西住建局共同承擔律師費60000元;4.訴訟費由隴西城投公司和隴西住建局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天定高速公路隴西縣城立交出入口道路延伸段和西河橋拓寬改建工程由隴西縣發展和改革局以隴發改[2012]86、87號文件批復立項,項目法人為:隴西城投公司。批復建設規模為:道路延伸段全長522米,道路紅線寬度40米,斷面形式四塊板。工程內容包括土方、路基、雨水工程、污水工程、供水工程、道牙安裝、亮化等工程,長72米、寬36米的橋1座;拆除舊橋1座。由隴西城投公司作為建設單位,隴西住建局負責組織實施。2012年9月7日經公開招標,太平洋公司中標。中標后,2012年9月10日太平洋公司與隴西城投公司簽訂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對于工期及工程款的支付等均作了約定。合同約定2012年9月11日開工,2013年1月17日完工。該工程于2014年1月23日進行竣工驗收。最終結算時間在2015年8月10日。經審核,該工程送審結算價款為2281.6757萬元,最終審定道路橋梁結算價為2163.1677萬元。合同約定道路工程按照每月25日每季度第三個月上報工程量,次月5日支付完成工程量35%的工程款,剩余65%工程款在完工后分4年進行支付,依次先后每年償還工程總價款的30%、20%、10%、5%,每年分四次(間隔三個月平均支付),第一次付款為項目完工后第一個月,此后每三個月付款一次。橋梁進度款每月25日上報工程量,次月5日按照完成工程50%支付工程款,剩余50%在項目完工后分兩年支付,依先后每年償還工程總價款的30%、20%,每年分四次、每次間隔三個月平均支付,第一次付款時間為項目完工后第一個月,此后每三個月付款一次。被告于2012年12月18日支付原告工程款716.66萬元;2013年6月7日支付51.96萬元;2013年7月8日支付60萬元;2013年8月7日支付50萬元;2013年10月1日支付30萬元;2013年11月1日支付10萬元;2013年11月3日支付6.3萬元;2014年1月18日支付89.92萬元;2014年5月22日支付80.92萬元;2015年1月1日支付120萬元;2016年1月1日支付170萬元;2016年1月31日支付100萬元;2017年1月23日支付133萬元;2017年8月15日支付100萬元;2018年2月11日支付100萬元;共分15次合計支付1827.76萬元的工程款。合同約定剩余65%、50%的工程款分別在完工后分4年、2年進行支付,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下浮50%計算,利息起點時間為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的中間日。故按合同約定施工期間應付而未付工程款的墊資利息為5.27萬元。工程完工后的墊資利息為171.4064萬元(計算至2020年3月29日止),共計176.6764萬元。太平洋公司為此次訴訟支出律師費6萬元。雙方認可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違約金。另查明,2020年3月30日,本案訴訟中隴西城投公司已支付拖欠太平洋公司工程款本金3354089.99元,付清了所欠工程款的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不存在,應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利息,一年期的LPR為4.25%。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合同、隴發改(2012)86、87號通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審核報告》、《造價審定表》、當事人陳述等。
一審法院認為,太平洋公司與隴西城投公司簽訂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太平洋公司按照約定完成了承包的工程并經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隴西城投公司應按約定支付結算的工程款及墊資利息。本案爭議焦點是:一、隴西住建局、隴西縣政府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二、太平洋公司訴請的利息、違約金及律師費是否應予支持?一、關于隴西住建局、隴西縣政府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因本案所涉合同系太平洋公司與隴西城投公司簽訂,隴西城投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對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其作為工程發包方應承擔付款義務。本案所涉道路橋梁工程經結算審計價款為21631677元,隴西城投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277600元,余3354089.99元未支付,但在本案審理中隴西城投公司已將剩余的工程款本金全部付清。隴西住建局、隴西縣政府辯稱其是工程項目的主管單位,不應承擔付款的民事責任的理由成立,一審法院予以采信。二、關于太平洋公司訴請的利息、違約金及律師費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因本案所涉工程系部分墊資修建,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施工期間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和完工后墊資款的支付方式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方式,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合同約定剩余65%、50%的工程墊資款分別在完工后4年、2年進行支付,利息自開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的中間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下浮50%計算。經計算按合同約定施工期間應付而未付工程款的墊資利息為5.27萬元,工程完工后的墊資利息為171.4064萬元,共計176.6764萬元。上述利息的約定因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隴西城投公司、隴西住建局認為墊資利息條款系格式條款,嚴重損害其利益,應認定無效的辯稱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自2019年8月20日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已不存在,故應以中國銀行間同業貸款拆借中心的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因雙方均認可合同中對違約金未明確約定,故對太平洋公司訴請的8995751.59元逾期付款違約金不予支持;在工程竣工驗收后,隴西城投公司未按合同約定遲延履行付款義務,雙方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致太平洋公司提起訴訟,太平洋公司提供了委托代理協議及律師費支付發票、轉賬憑證等證實其實際支出了該筆費用,且該標準未超過甘肅省律師收費標準,故該筆合理費用,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太平洋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一、由隴西城投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太平洋公司墊資款利息176.6764萬元、律師費6萬元,合計182.6764萬元;二、駁回太平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9607元,由太平洋公司負擔70806元,隴西城投公司負擔38801元。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基本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571.26元,由太平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史莉
審判員馬巧玲
審判員李元博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麗嬌
書記員趙寶玉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