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貴陽鋁鎂設計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下稱“貴陽鋁鎂公司”)與被執行人貴州省華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華大房開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石某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石某、貴陽鋁鎂設計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4執異10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請求:請求法院解除對“西秀區老大十字原區委對面華大時代廣場棚戶區改造項目一期”A棟12層1號房屋的查封。事實和理由:案涉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于申請人,申請人與貴州華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申請人已經于2018年6月9日支付購房款,法院對該房屋的查封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法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異議人提交如下證據:1.貴州省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二份;2.收款收據復印件1張;3.付款憑證復印件1張;4.《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一份;5.(2019)黔04財保6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6.(2019)黔04執保65號結案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經審查,上述證據符合證據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8年6月9日,異議人與華大房開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異議人向華大房開公司購買該公司開發的華大時代廣場棚戶區改造項目A幢12層1號房,房號為A-12-1,該商品房規劃用途為辦公,屬混合結構,購房總價款為447987元,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當在2018年6月9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2018年6月9日,異議人交付華大房開公司購房款447987元,同日,向安順市志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交付“產權代辦費”1083元、“三通費”3000元、“維修金”5315元,共計9398元。
申請執行人貴陽鋁鎂公司與被執行人華大房開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貴陽鋁鎂公司的申請,以(2019)黔04財保6號、(2019)黔04財保8號立案審理訴前財產保全并作出(2019)黔04財保6號民事裁定書。后本院以(2019)黔04執保65號立案執行,(2019)黔04執保65號執行結通知書顯示本院查封了華大房開公司名下所有的“安順華大時代廣場項目”一期房屋597套,本案異議人所購買的房屋在查封房屋之列
判決結果
中止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04執保65號案件對貴州省房屋的執行。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劉熹
審判員黃光美
審判員王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吳兆云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