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貴陽鋁鎂設計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下稱“貴陽鋁鎂公司”)與被執行人貴州省華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華大房開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鄧某某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鄧某某、貴陽鋁鎂設計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4執異16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請求:請求法院解除對安順壹號8棟21層4號房屋的查封。
事實和理由:案涉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于申請人,申請人與貴州華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編號為“520400-2013-CR-001”《商品房買賣合同》,且申請人已經于2019年5月28日支付購房款,法院對該房屋的查封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法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異議人提交如下證據:1.貴州省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1份;2.收款收據、付款憑證復印件2張;3.《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一份;4.“一期8棟抵押清單”2張;5.貴州華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安順壹號”住宅算價單復印件1張;6.“華大時代廣場·安順壹號”項目認購協議復印件1張;7.企業背景單復打印件1張。
經審查,上述證據符合證據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9年5月28日,異議人與華大房開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異議人向華大房開公司購買該公司開發的華大時代廣場棚戶區改造項目第8幢1單元21層4號房,房號為21-4,該商品房規劃用途為住宅,屬混合結構,購房總價款為520344元,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買受人于2019年5月28日支付房價共計¥235000元整,剩余房款¥285344元整于8號樓網簽前付清)。2019年5月28日,異議人交付華大房開公司委托銷售的貴州世紀瑧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購房定金20000元、購房款235000元,共計支付購房款255000元。
申請執行人貴陽鋁鎂公司與被執行人華大房開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貴陽鋁鎂公司的申請,以(2019)黔04財保6號、(2019)黔04財保8號立案審理訴前財產保全并作出(2019)黔04財保6號民事裁定書、(2019)黔04財保8號民事裁定書。后本院以(2019)黔04執保65號立案執行(2019)黔04財保6號民事裁定書,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向安順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送達2019黔04執保65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了華大房開公司名下所有的“安順華大時代廣場項目”一期房屋599套,本案異議人所購買的房屋在查封房屋之列。
截止2021年1月27日,異議人在貴州省安順市范圍內無登記房產信息。另查明,案涉房屋未交付異議人。案涉房屋網簽尚未辦理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鄧某某的異議。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辜賢莉
審判員黎福偉
審判員黃光美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吳兆云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