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貴陽鋁鎂設計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鋁鎂公司”)與被執行人貴州省華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大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高蕖儒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高蕖儒、貴陽鋁鎂設計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4執異6號
判決日期:2021-03-09
法院: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請求:解除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04執保65號【執行案號(2020)黔04執56號】案件對“安順華大時代廣場項目一期”4棟2單元7層2號商品房的查封。事實和理由:該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于申請人,申請人與華大公司已經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已于2018年5月25日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法院的查封行為錯誤,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解除對該房的查封。
異議人提交以下證據:1、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黔04執56號執行裁定書、(2019)黔04財保6號民事裁定書、(2019)黔04執保65號結案通知書;2、2020年11月26日案涉房屋的貴州省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2張及2020年12月3日高蕖儒的貴州省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1張;3、收款收據2張及銀行轉賬憑證8張;4、《商品房買賣合同》。
申請執行人鋁鎂公司質證認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真實性不予認可,當時公章系由我方保管,對裁定書的“三性”無異議,保全案涉房屋是合法的。對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的真實性無異議,但達不到異議人的證明目的,該房尚未交房,登記在華大公司的名下,因異議人支付的款項未進入被執行人的公款賬戶,對異議人提交的收款收據、銀行憑證不予認可。
被執行人華大公司質證表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上述證據符合證據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查認定:申請執行人鋁鎂公司與被執行人華大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鋁鎂公司的申請,以(2019)黔04財保6號、(2019)黔04財保8號立案審理訴前財產保全并作出(2019)黔04財保6號民事裁定書、(2019)黔04財保8號民事裁定書。后本院以(2019)黔04執保65號立案執行(2019)黔04財保6號民事裁定書,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向安順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送達(2019)黔04財保6號民事裁定書、(2019)黔04執保65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安順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據此于2019年8月1日查封了華大公司名下所有、異議人所購買的華大時代廣場棚戶區改造項目一期4幢2單元7層2號房。
異議人與被執行人華大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被執行人華大公司位于安順市西秀區老大十字,建設項目名稱華大時代廣場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第4幢2單元7層2號房屋(4-2-7-2),該商品房的規劃用途為住宅,購房總價款為389666元,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當在2018年5月25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華大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異議人出具收款收據兩張,載明收到異議人交來的4-2-7-2號購房款389666元、代收費用13430元。
另查明,聽證會上,華大公司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上加蓋的公章真實性無異議。案涉項目尚未竣工驗收,異議房產尚未交付異議人
判決結果
中止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04執保65號案件對華大時代廣場棚戶區改造項目4幢2單元7層2號房屋的執行。
案外人、當事人對本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辜賢莉
審判員黎福偉
審判員王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婕
書記員盧昌蝶(代)
判決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