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貴州歐瑞欣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因環境行政處罰一案,不服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黔26行終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貴州歐瑞欣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黔東南州生態環境局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黔行申155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貴州歐瑞欣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是濾液臨時應急收集池的實際管理單位錯誤,該滲濾液臨時應急收集池不在填埋場界限范圍內,不屬于申請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巡查的填埋場范圍。被申請人以“對該滲濾液臨時應急收集池未及時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滲漏未及時發現”一事進行處罰,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責任主體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據此,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貴州歐瑞欣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常禮貴
審判員虞斌
審判員尚東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舒金曦
書記員彭海蓮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