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兵團警官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兵團警校)與被告天津圣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譽建筑公司)、新疆兵團勘測設計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兵團勘測設計院)、五家渠新宇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監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石娟進行獨任審理。2015年7月24日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石娟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麗、人民陪審員蘭天山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理。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7月8日、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2月3日間,本院委托鑒定機關對涉案樓梯休息平臺是否符合公共建筑安全規定等進行鑒定。2015年2月13日、2015年7月29日、2016年4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兵團警校委托代理人黃曉英、被告圣譽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春、張雪梅、被告兵團勘測設計院委托代理人何永新、被告新宇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緒銘、張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