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趙煒因與被上訴人新疆兵團勘測設計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及原審被告新疆兵團勘測設計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59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煒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萍、李安敏,被上訴人新疆兵團勘測設計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石河子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強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新疆兵團勘測設計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