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作出的(2019)川1421民初4827號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生效后,三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連帶賠償鄧莉娜房屋租金損失36000元和承擔案件受理費2602元的義務。2021年2月19日,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三被執行人履行賠償租金損失36000元及支付遲延履行利息的義務,本院立案執行后,四川仁壽鑫龍水務建設有限公司主動履行案款20000元、四川沃土項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主動履行案款10000元、新疆兵團勘測設計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主動履行案款10000元,合計共主動履行40000元。該款支付申請執行人鄧莉娜租金損失及遲延履行利息合36910元,本院收取訴訟費2602元、執行費488元。至此,本院作出的(2019)川1421民初4827號民事判決書已執行完畢,現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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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莉娜、四川沃土項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仁壽鑫龍水務建設有限公司、新疆兵團勘測設計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物權保護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