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連人和消防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連人和消防設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喬曉慧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人和消防設備有限公司與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103民初4168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大連人和消防設備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素有業務往來,自2012年至2015年簽署多份防火門制作安裝合同,2015年7月31日,原、被告雙方簽署《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的丹東、鶴大高速公路工地現場進行防火卷簾門制作及安裝工程。合同約定,合同簽署生效后付30%定金,貨到現場付至貨款的90%,安裝驗收后付清余款。按照合同約定,原告依約履行了制作、供貨、安裝、調試和售后義務且工程已正常投入使用。根據合同及最終供貨數量計算,被告應支付的防火門制作安裝價款
598000元,現被告共付580000元,余款18000元至今未付。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防火門制作、安裝款18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求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原告作為供方與被告作為需方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防火卷簾門23樘,單價26000元,金額總計598000元。按需方要求制作并提供檢測報告,產品合格證。交貨地點為需方工地(高速公路),供方負責運輸并承擔運輸費用。所有權自交貨時起轉移,但需方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供方所有。貨到工地需方當場驗收,并提出質量異議。合同簽訂后,預付總貨款的30%,設備到現場安裝后付至貨款的90%,驗收后付清余款。按《合同法》執行,如供方、需方雙方未按合同條款執行未按期付的每日按應付款額1%付違約金,8月31日前完工。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分別于2015年7月31日、9月7日向原告支付貨款400000元、180000元,尚欠貨款18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產品購銷合同、客戶收付款入賬回單等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5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大連人和消防設備有限公司貨款1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元,由被告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含旭
書記員戴玥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