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十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遼0881民初20XX號民事裁定,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該裁定,向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20)遼08民終3XX號民事裁定,撤銷我院(2019)遼0881民初20XX號民事判決,指令本院繼續審理。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宏宇、張海軍、楊翠,被告中鐵十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永東、劉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881民初1445號
判決日期:2021-04-02
法院:遼寧省蓋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工程款350000元;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151703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告(以下簡稱:“沈陽江盛公司”)與被告在2012年口頭簽訂《消防施工合同》(后與2013年3月補簽正式書面合同),由原告為被告承建莊蓋高速公路戴峪嶺3號隧道消防工程,工期為35天,合同總價款為1000000元,遼寧北潤消防技術檢測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出具了工程檢驗報告,證明工程完全合格。二、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通過中國建設銀行遼寧省分行向“沈陽江盛公司”支付工程款650000元,但是尚有工程款350000元未有支付。三、2018年年初,原告獲悉該項目已于2017年10月由遼寧省交通建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完成審定,即通過電話催促被告給付所欠的工程款,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搪塞。原告為了保持與被告的友好合作關系,曾于2018年5月向被告發送律師函,希望被告能夠及時履行給付義務,但被告對原告的律師函沒有給予明確答復。四、原、被告簽訂的《消防施工合同》第八條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雙方首先本著友好態度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向遼寧省仲裁委員會仲裁。經查,遼寧省并無“遼寧省仲裁委員會”這一機構,根據仲裁法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之規定,原、被告簽訂的《消防施工合同》第八條對仲裁機構的約定屬于約定不明,仲裁協議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只有訴請人民法院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中鐵十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該案已過訴訟時效,雙方在消防施工合同第五條約定,工程完工后支付總造價的95%,留5%的質量保證金,保修期滿后一次付清,遼寧北潤消防技術檢測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出具工程檢測報告,證明該工程符合標準,該項目工程的保修期限為2年,到2014年12月20日保證期滿,根據法律規定該案訴訟時效為兩年,到2016年12月20日即超過訴訟時效,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合同中約定合同總價暫定100萬元,100萬元只是暫定價格,并不能證明該工程總造價為100萬元,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口頭約定,由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莊蓋高速戴峪嶺3號隧道消防工程。案涉工程于2012年5月開始施工,于同年10月竣工。案涉工程已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簽訂消防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一、工程名稱為莊蓋高速戴峪嶺3號隧道消防工程,工程地點為莊蓋高速戴峪嶺3號隧道,合同單價:合同所涉及到的單價為暫定價格,具體價格以遼寧省高速公路建設局審定后的單價為準。合同價款:合同總價(暫定)1000000元。質量標準:合格(遼寧省消防工程驗收規范),工期:35天,工程總日歷工期35天,具體開工日期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二、技術標準及圖紙。圖紙,發包人提供;技術標準,執行《遼寧省消防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及現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質量評定執行相關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所有材料必須有出廠證明質量保證書、合格證及檢驗報告。四、工程價款。A、本工程采用綜合單價方式,此價格涵蓋了完成該工程項目所需的包括所有工程安裝費用、質檢費用、水電費、管理費、利潤、稅金、勞務、監督、趕工措施費、開辦費、機械進出場費、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完成合同約定工程的其他一切費用。B、現場簽證。由于不可預見及地形地貌等變化,從而導致清單量發生重大變化,經現場發包人代表及監理工程師確認后,作為決算工程量增減依據。C、工程報價單祥附件,工程量按實結算。五、工程價款的支付,按照進度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支付總造價的95%,留總造價5%的質量保證金,保修期滿后一次付清。合同同時對雙方權利義務、安全文明施工、竣工驗收、爭議、合同生效與終止、合同附件及份數進行了約定。中鐵十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給付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萬元。
另查,遼寧北潤消防技術檢測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2012年12月15日對遼寧省高等級公路建設局建設的莊蓋高速戴峪嶺3號段(莊河方向:ZK85+675-ZK86+435,蓋州方向:K85+680-K86+460)隧道內安裝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光纖感溫系統進行了委托檢驗,經檢驗,莊蓋高速戴峪3號隧道安裝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功能正常,符合遼寧省交通規劃設計院的設計要求及遼寧省消防工程施工驗收規范的要求。隧道內設置有光纖感溫報警系統,報警主機設置在設備間內,光纖感溫電纜發出火警信號,主機接收其報警信號,并顯示報警位置,經檢測光纖感溫報警系統功能正常。
再查,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對莊蓋高速戴峪嶺3號隧道消防工程的工程造價進行司法審計,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遼寧惠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審計,該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關于(2020)營中法司輔委字第06XX號司法鑒定評估委托書退回申請”,鑒定申請人提供的圖紙,鑒定被申請人對圖紙提出質疑,庭后我公司多次與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都不能提供原始圖紙,致使我公司無法做出最終的工程造價鑒定結論,特向貴處申請退回處理,特此說明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鐵十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萬元,并從2019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17元,由被告中鐵十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艷花
人民陪審員李晶瑜
人民陪審員李麗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張晶涵
判決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