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沈陽潤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1民終124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陽潤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民申3617號
判決日期:2020-12-08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其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對事實認定錯誤,且缺乏證據證明。1、一審法院認定工程款計算方式錯誤。雖然主合同內工程存在減項部分,但在《補充協議》中已經一次性確認主合同內工程在重新約定后已經一次性確認為400萬元。2、本案增項工程款事實認定錯誤。對于增項部分,應當綜合實際工程量及簽單情況確認增項部分造價為2312615.22元。3、被申請人在本次訴訟反訴中并未向法庭提出對于被申請人墊付配合費、檔案費的反訴請求,人民法院應當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就被申請人未提出主張部分,不應合并審理。4、被申請人主張的維修費等問題,應查清確實系申請人未盡到維修義務后,再由申請人承擔,原審認定履行期內維修費用14093.5元,質保期內維修費用71062元,無事實依據。二、原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原一審判決中錯誤的增加了原一審訴訟費用,并且將反訴原告敗訴的訴訟費用均由申請人承擔,二審法院在作出二審判決后,亦未對上述問題予以糾正,并且對原一審過程中保全費進行遺漏
判決結果
駁回沈陽江盛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丁海
審判員劉冰
審判員鐘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寧寧
書記員丁威揚
判決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