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蔡縣昆汝種植專業合作社訴被告中州水務控股有限公司、河南水建集團有限公司、王發東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依法進行審理
上蔡縣昆汝種植專業合作社與中州水務控股有限公司、河南水建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1722民初3556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南省上蔡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上蔡縣昆汝種植專業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暫定20萬元;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份,原告與大路李鄉馬堂村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書》,承包了馬堂村部分土地,種植花木及農作物。2020年7月份,三被告所承包的“南水北調”項目工程在施工期間堵塞排水河道,造成原告所承包地塊被水淹沒,127畝樹木及農作物被淹死,造成巨大損失。原告多次與被告王發東聯系解決,被告置之不理。為此原告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上蔡縣昆汝種植專業合作社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任秋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王開欣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