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陜西鼎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吉鑫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2020陜0112民初14897號原告陜西鼎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吉鑫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陜0112民初14897號
判決日期:2021-06-18
法院: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借款金額133896元,或提供與借款金額同等數額的符合財務規(guī)范可供沖抵的票據并說明款項用途;2、判決被告辦理資料移交手續(xù)后,原告按照制度支付被告的報酬;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1日入職其公司。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間,被告以工程項目及其他業(yè)務為由,向其公司借款共計133896元。2019年5月10日,被告單方面提出離職,且在未辦理工程資料移交、財務欠款結算等相關手續(xù)的情況下離開,截止目前為止,未提供任何票據及所借款項具體用途及明細等材料。被告未履行作為公司員工的相應義務,違反了其財務、員工離職制度規(guī)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其不服西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市勞人仲案字(經開)[2019]831號裁決書,故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陜西鼎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現(xiàn)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云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董文碩
書記員張?zhí)煺?/div>
判決日期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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