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州市弘金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廣州市弘金貿易有限公司、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粵0112民初446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鋼材款1031554.59元;2.判令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暫計50000元(違約金以逾期未付貨款為本金,利率按照銀行業同業拆借利率上浮50%,自2018年6月1日,暫計算至2020年4月17日,此后按照此利率,以實際拖欠貨款為本金計算至全部貨款及違約金付清日為止);3.請求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對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本案的全部訴訟、保全等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20日,原告與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的中鐵四局廣清城際軌道交通站前工程0029-1標項目經理部簽訂鋼材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共計向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供應鋼筋總金額8631554.59元,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截止2020年4月16日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經支付原告鋼材款7600000.00元,尚拖欠原告鋼材款1031554.59元。
本案合同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協商不成的,均可向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所在地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本案合同的甲方中鐵四局廣清城際軌道交通站前工程0029-1標項目經理部由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設立,涉案《鋼材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原告與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因該約定地點與本案無實質上的聯系,本案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其次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所在地鐵路運輸法院即合肥鐵路運輸法院的管轄范圍是“1、負責審理本院管轄區域分布在安徽省境內長江以北有鐵路穿過的地區,主要城市有:蚌埠、合肥、淮南、淮北、巢湖、蕪湖北、滁州、阜陽、宿州、亳州、安慶、六安市及江蘇銅山縣等下列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案件;2、負責審理安徽省高院、合肥市中院交辦的民間借貸糾紛、建設合同糾紛、勞務糾紛等其他民事案件。”本合同的約定的管轄已經超出合肥鐵路運輸法院的管轄范圍,所以上述約定無效,本案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备鶕逗贤ā返诹l第三款之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币虮景赶翟V請被告給付貨幣,故本案應由原告住所地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管轄。
經公開資料查詢,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系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設立的一人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敝需F四局集團有限公司不能證明自己與公司的財產互相獨立,應當承擔
連帶責任。
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原告與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第14條明確約定,雙方合同糾紛由“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所在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因此,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認為本院無管轄權,請求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合肥市鐵路運輸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桂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陳丹娜
書記員謝思琪(代)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