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孝講與被告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第五工程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孝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谷侃,被告中鐵第五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志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孝講與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14民初9653號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楊孝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欠款255175元;2.被告支付原告資金被占用的利息損失14841元(以255175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2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共計6105元;此后以255175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算至2020年6月5日共計8736元。上述利息共計14841元);3.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5月1日,原告與被告分公司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制梁場(以下簡稱廣州制梁場,現已注銷)簽訂了《機械租賃合同》,合同明確約定廣州制梁場租賃原告機械設備用于施工,設備租賃費用為每月人民幣18000元/臺,合同另約定爭議由廣州制梁場所在地法院管轄。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完合同義務。2017年12月30日,被告廣清城際軌道交通站前工程GQZH-1標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項目部)與原告完成結算并簽訂《合同封閉管理協議》,雙方確認合同總價款為831100元,已支付金額為409735元,扣款金額為26690元,剩余395175元尚未支付。因廣州制梁場系被告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已注銷,本案還款責任應由被告承擔。雖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付清欠款,被告遲延付款行為也造成了原告資金被占用的利息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遂具狀貴院,望判如訴請。
中鐵第五工程公司答辯稱,對于原告主張的欠付租賃費用與我方核對的一致,對金額無異議,原告主張的利息請求沒有合同依據,請法庭予以駁回。
本院經審查,確認原告楊孝講起訴事實與本院查明事實一致。
庭審后,楊孝講提交《情況說明》一份,說明在簽訂《合同封閉管理協議》后,中鐵第五工程公司歸還部分租賃款,截至起訴時實際欠款金額為255175元。
另查明,楊孝講于2020年4月22日向中鐵第五工程公司發送律師函一封,要求其接收到律師函7天內償還欠款395175等。并通過EMS快遞方式將該律師函郵寄給中鐵第五工程公司,中鐵第五工程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簽收該郵件。
又查明,中鐵第五工程公司廣州制梁場系中鐵第五工程公司獨資成立的分公司,成立日期為2015年7月7日,負責人為孫立山,經營范圍為鐵路、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等,現該公司已注銷。中鐵第五工程公司系成立于2000年9月28日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盧志剛,經營范圍為承建鐵路,公路,機場,碼頭等,唯一股東為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楊孝講支付貨款255175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255175元為基數,從2020年5月1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楊孝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75元,由被告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曹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恩怡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