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越西縣多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泰公司)與被告重慶市榮昌建筑安裝工程二公司(以下簡稱榮昌建筑二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多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洪,被告榮昌建筑二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科、陳恒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越西縣多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重慶市榮昌建筑安裝工程二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3434民初336號
判決日期:2021-06-02
法院:四川省越西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多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交被告修建文昌街二期3﹟、4﹟、5﹟、6﹟樓及眾泰市場工程款29700000元完稅發票;2、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交原告因逾期支付被告工程款所產生的利息款1735104元完稅發票;3、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交被告修建文昌街二期3﹟、4﹟、5﹟、6﹟樓及眾泰綜合市場工程資料;4、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交被告安裝文昌街一期塑料綱窗及卷簾門工程款930650元完稅發票;5、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交被告安裝文昌二期門窗、卷簾門工程款650000元完稅發票;6、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6月由被告榮昌建筑二公司承建原告多泰公司開發的越西縣文昌街項目一期1﹟樓工程。于2013年9月7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告負責原告開發的越西縣文昌街二期3﹟、4﹟、5﹟、6﹟樓、眾泰綜合市場主題工程施工,該兩項工程總造價29700000元。被告承包安裝文昌街一期塑鋼窗及卷簾門工程,計價930650元,安裝文昌街二期門窗、卷簾門工程,計價650000元。現所有工程完工后,原告分批次撥付工程款,因被告一直拒不提供相關票據,原告剩余部分工程款未及時撥付,經越西縣人民法院審判、調解后撥付工程款,共產生逾期支付利息1735104元。現原告積極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但被告拒不提供相關票據和工程資料。綜上,被告行為已經嚴重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法規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榮昌建筑二公司辯稱,認可原告的第1項訴訟請求工程價款為29700000元,但被告僅收到28970847.18元;不認可原告的第2、3項訴訟請求,應當駁回;第4、5項請求原告不適格,應當駁回。第一、要求榮昌建筑二公司開具個人所得稅發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陳恒均屬于我公司項目負責人,有我公司的授權書,原告要求開具個人所得稅發票沒有法律依據;第二、被告的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明交付二期3﹟、4﹟、5﹟、6﹟樓資料已經交付,不打收條根據相關材料依然能夠推定原告已經收到;第三、原告自認的29700000元,余下的70余萬元被告保留繼續追索的權利。第四、領款單和合同等應當形成證據鏈,單憑二張領款單,無法證明多泰公司與榮昌建筑二公司形成合同關系,原告要求陳恒均開具中仁公司的稅票基于合同相對性,只能由中仁公司主張,如果原告要監督被告的稅收繳納問題,就好比榮昌二公司要監督多泰公司的稅收繳納,只能向越西縣國家稅務局舉報。第四、姚偉做的文昌街一期塑鋼窗工程325400元的完稅發票直接交付了多泰公司,而劉貴毅做的塑鋼窗的工程款的稅費部分是由多泰公司直接代扣代繳。塑鋼窗這部分工程做完有十年之久了,已過了訴訟時效。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1、執行和解協議一份、電子回單1份,擬證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60000元的逾期利息,向法院轉帳135104元用于支付被告的逾期利息,共計1735104元,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完稅發票;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A類二期015、013)兩份,和短信截圖一張,擬證明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文昌街二期3﹟、4﹟、5﹟、6﹟樓和眾泰市場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被告應向原告提供工程資料和個人所得稅票;3、《塑鋼承包合同》(B類041)、借支單7份,領款單3份、電子回單3份、完稅證明1份,擬證明雖然《塑鋼窗承包合同》簽訂時公司名稱是越西縣建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但公司后來變更為現在的越西縣多泰公司,再加上電子回單和領款單,證明工程款由多泰公司支付重慶榮昌公,理應由榮昌建筑二公司提供關于文昌街一起塑鋼門窗的930650元的完稅發票。4、領款單1份,擬證明陳恒均領到了中人集團工程款650000元。理應由榮昌建筑二公司提供完稅發票。
被告榮昌建筑二公司質證稱:1、對執行和解協議的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被告方收到160000元的利息,但至今被告方都未收到由原告轉入越西縣人民法院的135104元的款項;2、對承包合同內容無異議,對證據目的有異議。眾泰市場的工程資料是因原告無法提供土地使用證,無法組卷。針對文昌街二期3﹟、4﹟、5﹟、6﹟樓,我們已經向原告提供了工程資料。針對短信,對內容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只是一份發送的截圖,因為沒有答復,無法證明具體的發送對象。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個人所得稅發票,被告是企業,無法提供個人所說得稅票;3、對證據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該證據的關聯性、目的性有異議。借支單和領款單都是個人,與榮昌建筑二公司無關;4、證據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的關聯性、目的性有異議。陳恒均與中人集團的事情與榮昌建筑二公司無關。
被告榮昌建筑二公司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1、單位竣工資料眾泰市場《第二部分施工準備資料》、《第三部分施工質量保證資料》、《第四部分施工質量驗收記錄資料》各1份,擬證明原告的眾泰市場項目一直未取得土地證,被告資料備齊而原告無法提供準備階段資料無法組卷,被告不存在違約;2、收條1份、《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定案表》3份,單位竣工資料《第四部分施工質量驗收記錄資料》1份,證明應由被告承擔的竣工資料已交付原告,原告遺失責任應自行承擔,被告處留有竣工資料的備份,原告可以自行聯系阿約伍來復印或拷貝。
原告多泰公司質證稱:1、對證據目的有異議,不提交土地證不影響工程資料組卷;2、對證據內容無異議,對證明目的和關聯性有異議。這份收條是由阿約五來的簽字,與公司無關,也無法證明具體收到的是什么資料。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被告榮昌建筑二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而且收到原告支付的逾期工程款利息可以確認原告支付了160000元,另外135104元已轉到了法院案款專用帳戶上,能夠確認原告支付了逾期工程款利息1735104元,但逾期利息是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確認對原告懲罰性支付,被告沒有義務向原告開據稅票;2、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A類二期015、013號)兩份中第七條第11款約定“工程資料及材料送檢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后,乙方應盡快辦理好工程資料,如因乙方工程質量原因或資料驗收不合格應由乙方負責,直至驗收合格為止。”現建文昌街二期3﹟、4﹟、5﹟、6﹟樓及眾泰市場工程已竣工使用,被告就應按照約定向原告交付工程資料。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已向原告交付工程資料。不能以案外人阿約伍來的收條,收到榮昌建筑二公司資料編輯費來為由拒絕交付工程資料。所以原告的該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3、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塑鋼承包合同》被告對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該證據的關聯性、目的性有異議。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在合同中未約定工程總價款,也未約定由誰承擔稅款,收款方也不是被告。所以對該組證據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支持。4、由陳恒均打的領款單不能證明應由榮昌建筑二公司承擔稅款650000元,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經過庭審質證、認證,查明了如下事實:被告榮昌建筑二公司承建原告多泰公司開發的文昌街二期3﹟、4﹟、5﹟、6﹟樓和眾泰綜合市場主體工程。由于原告多泰公司欠付被告榮昌建筑二公司的工程款,原、被告雙方起訴到法院后,原告多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現原告多泰公司要求被告榮昌建筑二公司交付已付款項的完稅發票及修建文昌街二期3﹟、4﹟、5﹟、6﹟樓和眾泰綜合市場工程資料。
另,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多泰公司與被告榮昌建筑二公司確認修建文昌街二期3﹟、4﹟、5﹟、6﹟樓和眾泰市場工程款28970847元,被告榮昌建筑二公司已向原告多泰公司交付了“重慶增值稅普通發票”四張。原告多泰公司的第1項訴訟請求已履行完畢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重慶市榮昌建筑安裝工程二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越西縣多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交付文昌街二期3﹟、4﹟、5﹟、6﹟樓和眾泰市場工程資料;
二、駁回原告越西縣多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重慶市榮昌建筑安裝工程二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明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木出小杰
判決日期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