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重慶市榮昌建筑安裝工程二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重慶市田韜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渝0153民初2971號具有執行內容的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該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執行
重慶市榮昌建筑安裝工程二公司與重慶市田韜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案號:(2020)渝0153執3378號
判決日期:2021-01-08
法院: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廉政監督表、傳票等法律文書。
2、本院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2月21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船舶、工商股權及投資等財產登記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已凍結被執行人名下華夏銀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賬戶,已查封了被執行人在永川區工業園的廠房內變壓器一套和名下車輛,但其車輛未得到實際控制,無法進行司法處置,已扣留被執行人在永川區板橋鎮政府享有的履約保證金162萬元和在永川區三教產業促進中心享有的土地補償款。本院前往被執行人營業場所進行調查,經了解,證實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
3、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1日限制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并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并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決定書,并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公安臨控措施。
4、上述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
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
綜上所述,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亦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本案申請執行標的金額3598000元,執行到位金額0元,尚未執行到位金額3598000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渝0153執3378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李天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夢竹
判決日期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