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貴州匯力聚鑫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匯力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羅開雨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貴州匯力聚鑫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羅開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3民特20號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匯力公司稱,1.原裁決程序違法。原勞動仲裁委在收到匯力公司的追加第三人王坤先、余波的申請,以及調取證據的申請后,未進行回復,未追加第三人,也未調取證據。王坤先本人也到匯川區勞動仲裁委去,口頭表示愿意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審理,而且從仲裁裁決書內容來看,其已認定羅開雨是由余波管理和發放工資,匯力公司與羅開雨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王坤先作為工程實際施工人,系本案的利害關系人,而原勞動仲裁委未同意追加王坤先為本案第三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之規定,程序違法。2.原裁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條之規定,本案仲裁裁決應按非終局裁決處理。但原仲裁裁決書中僅適用告知匯力公司可以撤銷仲裁裁決,系適用法律錯誤,變相剝奪了訴權。為此,請求撤銷遵義市匯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遵匯勞人仲字[2020]第328號裁決書。
被申請人羅開雨稱,原裁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匯力公司的申請。
經審理查明:羅開雨向遵義市匯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為:由匯力公司支付羅開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508.7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9503.7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9503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3002.50元、生活津貼4551元、鑒定費320元、經濟補償9751.88元,合計112140.88元。2020年11月26日,遵義市匯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遵匯勞人仲字[2020]第328號裁決書,裁決:1.匯力公司支付羅開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656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02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8028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0448元、鑒定費320元,以上合計83392元。限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2.駁回羅開雨的其他仲裁請求。匯力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本院提出撤銷申請。
另查明,羅開雨于2019年3月13日在匯川區松林鎮上莊壩蔬菜保供基地排灌渠道項目工地工作時不慎受傷,其傷于2019年8月2日經遵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遵市人社工認字(2019)2198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匯力公司對羅開雨所受之傷承擔工傷保險用工主體責任。2020年7月16日,遵義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遵義市鑒字DJ202001877《遵義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鑒定申請人所受之傷為傷殘十級,以上文書均已送達雙方當事人,且已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結果
駁回貴州匯力聚鑫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貴州匯力聚鑫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周亞瓊
審判員何容
審判員劉娟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楊顏穗
書記員張劍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