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遵義市皇巢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名下銀行存款人民幣738014元,申請人提供了案外人胡孟、吳文秋伶所有的位于原遵義市遵義縣房屋(房產證號為:黔2017遵義市不動產權第0032070號)提供擔保
遵義市皇巢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貴州匯力聚鑫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黔0303執保581號
判決日期:2021-03-25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通過網絡查控凍結被申請人貴州匯力聚鑫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名下銀行存款738014元(開戶行:貴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遵義匯川支行,賬號:02×××94)。
二、對案外人胡孟、吳文秋伶所有的位于原遵義市遵義縣房屋(房產證號為:黔2017遵義市不動產權第0032070號)予以查封。查封期限為三年。
案件受理費4210元,由申請人遵義市皇巢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龔前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胡潛力
判決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