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天津市綠色菩提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張家祥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834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天津市綠色菩提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張家祥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津0113執203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查封被執行人張家祥名下牌照號為津NJ××××的梅賽德斯-奔馳牌汽車一輛;
二、上述車輛查封期限為二年,查封期間不得辦理轉讓、過戶、買賣、抵押等一切相關手續。
需要續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程慶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賀志輝
書記員范朝輝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