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天津市綠色菩提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張家祥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人張家祥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834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判決如下:被告張家祥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天津市綠色菩提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400萬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8800元,由被告張家祥負擔。
被執行人張家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天津市綠色菩提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0年8月26日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二、2020年8月26日、9月23日、10月19日、11月10日四次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不足、無證券、無股票,有坐落于北辰區××街鎮××街××有(共有人黃金)名下坐落于北辰區××道××房屋,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對被執行人名下兩天房產進行輪候查封(查封期間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7日)。有津NJ××××梅賽德斯-奔馳汽車一輛,于2020年10月28日對被執行人名下車輛進行輪候查封(查封期間自2020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三、2020年9月29日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四、本院前往被執行人住所地進行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天津市綠色菩提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張家祥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津0113執2036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詢,申請執行人無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地點。上述房產和車輛均為輪候查封,暫不滿足處分條件,申請執行人暫不要求處分。經本院釋明,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調查結果,申請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程慶九
審判員趙大琨
審判員聞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賀志輝
書記員范朝輝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