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紅健與被告天津市綠色菩提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菩提園林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后,原適用簡易程序,后依法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紅健,被告菩提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強、張樂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紅健與天津市綠色菩提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津0113民初8483號
判決日期:2020-08-31
法院: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張紅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3192.66元,誤工費41932元,交通費790.1元,共計45914.76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9日約7:30時許,原告騎電動車正常行駛至天津市北辰區外環線宜興埠橋往北倉方向時,因被告伐樹作業,伐倒的樹木將原告砸傷在地。事發后被告將原告送診與天津市第四中心醫院。經診斷,頭部、眼部、唇部、左肘、左腕、膝蓋多處損傷。事發當日原告報警,北辰分局宜興埠派出所出警調查。原被告就賠償事宜不能協商解決,原告于2018年5月訴至貴院,經貴院審理后認定被告承擔90%事故責任,判令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5143.71元。現原告傷情仍需治療,產生后續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損失,為維護原告自身合法權益,故呈訴。
菩提園林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針對原告誤工的真實性不認可。訴訟中被告就原告的誤工期限提出鑒定,鑒定結果為120天,因原告在上一次訴訟中已經主張了174天的誤工費,本次原告繼續主張誤工費不合理,與鑒定結果不符,本次訴訟誤工費不同意支付。超過120日誤工期后產生的醫療費用、交通費被告同樣認為也不應該支付。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記錄在卷。
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及庭審情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1月9日上午7時30分左右,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北辰區外環線宜興埠橋往北倉方向行駛時,被告的工作人員正在現場進行伐木作業,被告的工作人員伐倒的樹木將原告砸傷。
事發當日,被告的工作人員將原告送至天津市第四中心醫院就診,原告在該醫院治療花費的醫療費用均由被告墊付。后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轉至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空港醫院(以下簡稱空港醫院)就診治療傷情,經診斷,原告傷情為:1.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2.眼外傷;3.口腔頜面部外傷;4.多處擦傷;5.左膝內側半月板后角及外側半月板損傷;6.左膝關節積液。原告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25日在空港醫院住院治療,住院天數15天。出院醫囑為:1.出院后建議骨科專科醫院復查,必要時手術治療;2.出院后眼科門診復診;3.患者尿蛋白稍高,出院后建議繼續復查尿常規,必要時腎內科門診復診。出院后,原告陸續到天津市天津醫院復查就診治療,醫院累計建休合計22周。
2018年5月7日,原告來本院起訴被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3534.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費2250元,誤工費48000元,護理費12813.6元,交通費915.9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社會保險及公積金10835.49元,年終獎金4000元,受損物品990元,共計89839.02元等,案號為(2018)津0113民初3616號(以下簡稱3616號案件)。本院經審理后認定被告負事故的90%的責任,并于2018年7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天津市綠色菩提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紅健醫療費3534.03元、誤工費21403.43元、護理費1750元、營養費75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27937.46元的90%,即25143.71元。后原告對該判決不服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民終701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在3616號案件中,本院已支持原告誤工期限自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5月2日,共計174天的誤工費。
3616號案件訴訟后,原告于2018年5月2日-2018年10月17日期間,針對傷情,又陸續到天津醫院就醫13次,產生門診及醫療費合計3534.03元。天津醫院自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10月期間陸續出具建休證明,最后一次出具建休證明時間為2018年10月17日,每份建休證明均建休兩周,加蓋天津市天津醫院門診休假專用章,同時加蓋“此證供單位參考”,下方注明此證無醫院證明書專用章者無效。原告現自認已治療終結。
本次訴訟中,被告就原告的誤工期申請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原告的誤工期進行了鑒定。鑒定單位于2020年4月13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果為原告誤工期為120日。原告對鑒定意見不認可,本院依法傳喚鑒定單位到庭接受本院及原告的詢問,鑒定單位答復依據誤工期評定依據GA/T1193-2014(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本案適用第10.4條,主要是針對四肢大關節韌帶損傷。根據病歷和鑒定人員檢查的結果來看,原告受傷部位為左膝關節、半月板,傷者損傷活動度為Ⅱ度,依據該條款誤工期應該是60-120天,鑒定單位考慮傷者系女性,結合年齡、骨質及有住院情況,給當事人評定的是120天誤工期,即標準范圍內最長的誤工期,該誤工期自原告受傷之日起計算。根據原告提出的質疑,鑒定單位答復當事人的左膝半月板和左膝韌帶,附著點都在同一部位,不屬于多處損傷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天津市綠色菩提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紅健醫療費3534.03元、誤工費1604.73元,交通費500元,合計5638.76元的90%,即5074.88元;
二、駁回原告張紅健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張紅健負擔267元,由被告天津市綠色菩提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擔負33元(此款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婧
審判員鄧清
人民陪審員倪達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郭鑫
判決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