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綠色菩提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家祥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天津市綠色菩提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張家祥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津0106民初5201號
判決日期:2019-12-30
法院: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天津市綠色菩提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家祥立即返還原告借款400萬元;2.案件受理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9月27日,被告張家祥向原告提出借款并為原告出具“收條”,收條載明其收到借款支票17張共計240萬元。2013年9月30日張家祥再次提出借款,原告遂委托公司股東、副總經理邵波給被告張家祥轉款160萬元,至此被告共計向原告借款400萬元。2014年2月,原告因參與園林工程投標需籌集投標保證金,向張家祥提出要款,張家祥于2014年2月13日將1000萬元轉到原告員工陳巖賬戶,該款后轉入原告賬戶,原告用該款中的400萬元清償張家祥借款400萬元,但張家祥卻以1000萬元是轉給原告法定代表人張志剛個人為由,于2018年5月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要求張志剛返還1000萬元,張家祥的請求得到法院生效判決支持。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不能用張家祥支付的1000萬元中的部分款項清償張家祥向原告的400萬元借款,原告只得起訴被告要求其償還400萬元借款。敬請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準予原告上述請求。
張家祥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法人或其他機構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原告單位主要經營地點是天津市北辰區節水辦公室院內,該地址有原告單位的辦公室和工作人員,且天津市紅橋區明華里xxx是民住房,與原告單位沒有關系,本案應該由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被告張家祥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馬勝男
判決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