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哈仲裁字第0758號裁決書受理了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黑龍江局一五三處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畢,并向本院遞交執行結案申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如下:
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依據(2016)哈仲裁字第0758號裁決書申請執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黑龍江局一五三處一案全部執行完畢,現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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