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發厚與被告遼寧石化安裝有限公司、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趙發厚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明舉、被告遼寧石化安裝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連成、被告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發厚與遼寧石化安裝有限公司、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1011民初744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遼陽市太子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趙發厚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結算大廠油庫工程款,并將此工程尾款2189097.00元直接轉入原告賬戶;2、判令第二被告退還大廠油庫工程扣原告的抵押金款10萬元;3、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原告以被告遼寧石化安裝有限公司名義承攬了被告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外包的大廠油庫(商儲庫區)安全隱患整改工程、大廠油庫(合資庫區)安全隱患整改工程、大廠油庫營業室改造工程、大廠油庫安全防恐項目工程、大廠油庫安全防恐(合資庫區)項目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組建施工隊伍,租賃設備,購買材料,精心組織施工。于2016年如約完成大廠油庫建設工程項目。交付甲方驗收合格。工程竣工后,原告多次找第二被告催促結算工程尾款,但第二被告一直以建設方未給結算為由推托。到2019年底才告知原告可以結算工程尾款。由于第二被告結算周期過長,在原告要求第一被告開發票結算時,第一被告卻告知因企業經營失誤,賬戶被凍結,企業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狀態,一切涉稅業務停辦,不能開具發票,并給第一被告發出了不能結算原因的說明函,原告向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提出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直接結算,但第二被告又以種種理由推托,鑒于目前對原告施工的大廠油庫工程結算一事,因二被告的互相推諉,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侵害。因工程尾款無法結算,導致原告雇的農民工工資不能及時結算,一直拖欠。為此,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遼寧石化安裝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趙發厚的這個工程屬實是掛靠我公司的,我們只收管理費,其他別的我們什么也不管。
被告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辯稱,2015年我公司與被告遼寧石化安裝有限公司簽訂五份分包合同,即本案起訴的五個項目,現這五個工程已竣工并結算完成。我公司累計支付工程款2881697.97元。因被告遼寧石化安裝有限公司未開發票,我公司代繳稅金132703.95元。我公司欠工程款2126145.83元。另外被告遼寧石化安裝有限公司向我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10萬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至10月期間,原告趙發厚借用被告遼寧石化安裝有限公司之名與被告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分別簽訂了五份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工程名稱分別為《大廠油庫(商儲庫區)安全隱患整改工程》、《大廠油庫(合資庫區)安全隱患整改工程》、《大廠油庫營業室改造工程》、《大廠油庫安全防恐項目》、《大廠油庫安全防恐項目(合資庫區)》。合同簽訂后原告趙發厚支付履約保證金10萬元,并以現場負責人身份開始組建施工隊伍,租賃設備,購買材料,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原告趙發厚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告遼寧石化安裝有限公司發出《關于管理費收費標準的申請》,請求被告遼寧石化安裝有限公司降低管理費至2%,但該申請未獲被告遼寧石化安裝有限公司批準。上述工程于2016年全部施工完畢,現已過質保期。現原告與二被告因工程尾款結算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審理中,經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確認,被告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共欠工程款2126145.83元(已扣除被告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代繳納稅金132703.95元)。
上述確認事實依據有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及變更協議、工程結算書、情況說明函、《關于管理費收費標準的申請》財務憑證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認證,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趙發厚工程款2126145.83元;
二、被告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趙發厚履約保證金1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402.00元,減半收取12701.00元,由原告趙發厚負擔383.50元,被告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241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周一丹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