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慶石化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化學工程第九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化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16)內0105民初78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本院依法決定不開庭審理,并向各方當事人予以釋明。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與中國化學工程第九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1民終1900號
判決日期:2020-09-30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大慶石化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大慶石化公司不承擔給付中國化建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責任;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中國化建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采納依據未經雙方蓋章確認的“工程預(結)算書”作出的工程造價鑒定確定案涉工程總造價,屬于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認定“工程預(結)算書”經過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屬于認定事實錯誤。1、工程預(結)算書僅有我方個別人員簽字,其中審定部分有7個分部工程沒有簽字、批準處14個分部工程均沒有人員簽字,所有分部工程的預結算書均沒有我方蓋章確認。相反施工單位的蓋章齊全,負責人簽字齊全,此份預結算書是中國化建公司報送的,在建設單位一欄預留了建設單位蓋章、工程負責人、審核、審定、批準等空白處,中國化建公司作為施工單位理應知曉和遵循經過以上人員簽字后,我方蓋章完成,才能確定最終造價的結算流程,但是一審法院卻錯誤的認定該工程預(結)算書經過了雙方的簽字、蓋章。2、《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總(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可直接進行審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經發、承包人簽字蓋章后有效。以上規章明確規定工程結算書的有效條件是承包方和發包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無蓋章的不能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本案中不僅人員簽字不全,同時沒有發包方的蓋章,該結算書無效。綜上,一審法院采納依據未經雙方確認的工程預(結)算書作出的7166794元鑒定意見認定案涉工程造價是錯誤的。二、一審法院沒有將各項應由中國化建公司承擔的款項予以扣除。1、應扣除閥門打壓費29.7萬元。鑒定機構將工藝部分的造價確定為865884元,在鑒定意見編制說明第一頁的6點書寫工藝管道閥門的定額安裝費的工作內容中包括閥門殼體壓力試驗、閥門解體檢查及研磨、閥門安裝、垂直運輸,本次鑒定包括全部定額工作內容。但閥門打壓并不是由中國化建公司完成的,在中國寰球工程公司出具的證明第5點中寫明扣除閥門打壓費29.7萬元,所以在工藝部分的造價中應扣除29.7萬元的閥門打壓費。2、應在碳鋼塔類設備分段組對定額中扣除碳鋼電弧焊費用403373.82元。第一、在案件事實上,該部分不是由中國化建公司施工。針對該工程項目中四臺超限設備脫丙烷塔(1219-C-101)、脫乙烷塔(1219-C-102)、丙烯塔I(1219-C-103)、丙烯塔II(1219-C-104),這四臺碳鋼塔的簡體焊接及熱處理由誰施工的問題,大慶石化公司已申請寰球公司出具情況說明。寰球公司在出具的說明中明確表示,是由設備制造廠分段運輸到安裝現場,并分別進行了地面和空中的簡體組對焊接和熱處理,并完成水壓試驗和壓力容器資料提交后整體交貨給寰球及呼煉公司的,并未提及是大慶化建施工完成組對的。說明中寫明大慶化建只是承擔了塔器設備的勞動保護、內伴焊接和吊裝工作。說明如下:(1)勞動保護,即為塔上操作用的梯子平臺,此項為鋼結構部分,雙方對此部分工程量沒有異議,因此并沒有在申請鑒定的范圍內,而是在沒有申請鑒定的1078519.64元中。(2)內件焊接部分,在478萬元鑒定中“設備及鋼結構操作平臺結算”中,即第8頁序號6至序號9(1-1752至1-2601)這四條定額中已經包括;在716萬元鑒定中“設備及鋼結構操作平臺結算”即第8頁序號6至序號10(1-1752至1-1731)中也已經包括。因此內件焊接的費用在兩版鑒定中均有體現。(3)關于塔安裝時的吊裝工作,在塔整體安裝定額中已經包括,大慶化建公司并沒有扣除或者調整安裝定額中機械臺班的含量及金額,已經按照定額金額支付。此部分在478萬元鑒定中“設備及鋼結構操作平臺結算”,即第8頁序號1至序號4(1-1657至1-1661)四臺帶整體安裝定額中已經包括;在716萬元鑒定中“設備及鋼結構操作平臺結算”,即第8頁序號1至序號4(1-1658至1-1661)這四臺塔安裝定額中也已經包括。根據寰球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中國化建公司并沒有施工焊接塔組對的工作,因此不應該主張該費用,大慶石化公司也不應支付此費用。第二、根據一審法院2018年10月18日的庭審筆錄第9頁中,雙方都認可該工序沒有簽證存在,但是中國化建公司主張是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工作量,但是沒有提供施工方案、資質、以及具體說明圖紙哪部分能體現工作量,故此部分費用應從造價鑒定意見中扣減。第三、在舉證分配上,法律上僅能證實有的事物,不能證實沒有的事物,如果該部分工程由中國化建公司施工,其應當舉證由其施工的正面證據,一審法院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大慶石化公司,由大慶石化公司來證實沒有施工,顯然不符合法律邏輯。3、中國寰球工程公司罰款140000。此費用有庭審時舉證的總包方中國寰球工程公司出具的61頁的現場處罰通知單為證,罰款單總計罰款金額為270600元,經過大慶石化公司與總包方溝通,總包方同意免除部分罰款,最終罰款數額為16000元其中應由中國化建公司承擔10000元。同時《施工分包合同協議書》第九條約定,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并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上述罰款為大慶石化公司履行施工合同過程中,總包單位的罰款,中國化建公司作為分包方應當對以上罰救承擔終局責任。4、大慶石化公司替中國化建公司墊付的吊車、板車費用65809元。在大慶仲裁委員會的(2015)慶仲(裁)字第(87)號仲裁裁決書第4頁中中國化建公司認可該筆費用,故應予以扣除,但是一審法院確沒有扣除。5、施工現場水電費78600元。中國寰球工程公司出具的證明第8點寫明扣施工水電費78600元,中國化建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分包方,應當對其使用的水電費承擔終局責任,水電費應予以扣除。6、大慶石化公司替中國化建公司支付的腳手架租賃費及丟失損害130000元,有大慶石化公司與出租站的租賃合同、支付憑證為證。7、雇傭架子工人工費74840元,有雇傭架子工的人工費和人員明細表為證。8、墊付員工醫療費15000元,有受傷人員的收據和賠償協議書為證。9、材料費85409元,有中國化建公司出具的墊付說明和收據為證。10、管道返修檢測費79947.34元,有管道返修費用清單為證。綜上,以上款項總計1369979.16元,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予以改判。三、一審法院超訴求判決自2013年1月1日支付利息,違反處分原則。中國化建公司在起訴狀中及庭審中均要求利息在2013年5月14日起開始主張,但是一審法院卻判決在2013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違反處分原則,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綜上,大慶石化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和利息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中國化建公司辯稱,一、我方認為大慶石化公司所謂的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維持。1、本案事實認定清楚。判決書中的九化建“50萬噸/年氣體分餾裝置工作內容確認單”由大慶石化公司的項目經理王紹偉和我方指定人員簽字、蓋章予以確認。詳細認可了由我公司完成該項目的全部工程量。2、本案證據充分。我公司呈報的“工程簽證”及“工程量計算表”,這些簽證及變更均是經過大慶石化公司該項目技術員簡勃、項目經理王紹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簽字認可的。3、50萬噸/年氣體分餾裝置經雙方審核確認的“安裝工程結算書”壹拾陸份,審核造價10422888.45元。該結算書及工程量經過大慶石化公司審核后,均已簽字確認。是工程負責人處由其項目經理王紹偉簽字,審核處為大慶化建預算員王明威、胡一文等簽字,審定由計劃經營部主任鄭春江簽字認可的結算資料。是雙方對實際工程量及結算價格認可意思的真實表達。4、一審判決原文說明鑒定依據不僅包括雙方簽字確認的紙質版“工程預結算書”中的工程量”,還包括工程設計施工圖紙、圖紙會審紀要、工程洽商記錄、現場勘驗紀錄、工程簽證單、相關圖集、規范等證據。以上證據完全滿足工程結算的證據和手續要求。而且雙方審核確認的結算金額為10422888.45元,經鑒定機構依法鑒定終稿結果僅為7166794元,鑒定機構已扣減證據不充分的部分。二、大慶石化公司關于一審法院沒有將各項應由被中國化建公司承擔的款項予以扣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1、針對閥門打壓費29.7萬元與碳鋼電弧焊費用403373。82元,為我公司獨立完成,應予以結算。(1)施工分包合同中第1頁第一條分包工程承包范圍包括:鋼結構預制安裝、工藝安裝、設備安裝、電氣安裝、儀表安裝。閥門打壓工作作為工藝安裝必要的施工程序,合同已明確該工序在我公司施工范圍內。設備安裝中包括塔器安裝的組對焊接,在我公司施工范圍內。(2)我方負責審核并負責施工的“工藝管道施工方案”,其中內容完全可以說明我方為施工責任人,并詳細說明了該項工作的施工過程及要求。(3)在工程驗收完畢后,雙方在50萬噸/年氣體分餾裝置工作內容確認單、工程預結算書等結算文件中也對該部分進行了簽認。以上證據完全反映了該項工作完全是由我單位施工的。而寰球工程公司對大慶石化公司有扣款,這只能說明寰球公司與大慶石化公司的結算有爭議,但不能證明該工程由寰球施工。2、大慶石化公司提交的關于另外第3~第10項費用的證據,經過一審庭審質證均無法證明與我公司有關。大慶石化公司提供的證據均無我公司人員確認,所以我公司對這些證據不予認可。三、關于一審法院超訴求判決自2013年1月1日支付利息,違反處分原則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案工程交付的時間雙方沒有提交書面證據證明,但大慶石化公司自認2012年12月份交付并使用,故大慶石化公司應從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中國化建公司支付利息。實際上在2012年5月份我公司就完成了“50萬噸/年氣體分縊裝置”中的全部工作,并與大慶石化公司于2012年7月29日簽認了“50萬噸/年氣體分餾裝置工作內容確認單”,而一審法院判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實際上已經減輕了大慶石化公司的利息負擔。故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準確,應予維持原判。
中國化建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大慶石化公司支付中國化建公司工程款7897398.82元;2、判令大慶石化公司支付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利息(執行期間利息按法律規定執行),利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截止2016年9月15日利息已達1618966.75元;3、判令大慶石化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及涉案鑒定費等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6月7日,大慶石化公司(承包人)與中國化建公司(分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該合同由、、三部分組成。部分約定:分包工程名稱,中國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50萬噸/年氣體分餾裝置工程;分包工程地點,呼和浩特石化公司50萬噸/年氣體分餾裝置區內;分包工程承包范圍,鋼結構預制安裝、工藝安裝、設備安裝、電氣安裝、儀表安裝;分包合同暫定總價1200萬元(最終以承包人審核結算為準);合同工程總歷天數為365天,2011年4月30日開工,2012年4月30日竣工;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按國家現行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本工作必須達到質量評定等級合格;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約定的合同價款,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并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約定以下事項: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12條轉包與再分包:12.1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12.2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12.3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并承擔相關連帶責任。20工程量的確認:20.1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后,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20.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是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20.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作整改的,承包人不預計量。20.4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范圍,或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23竣工驗收:23.1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23.2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日期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并視為分包合同竣工驗收通過。23.3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2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為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為提供修復后竣工報告之日。24竣工結算及移交:24.1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后14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24.2承包人受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七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起七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約定:雙方項目經理分別為劉紹文和王旭剛。合同價款與支付:本合同采用(施工圖結算)方式結算,工程價款為,暫定合同總價1200萬元(最終以承包方審核結算為準),結算定額執行2000年《石油建設安裝工程預算定額》,人工費、費率按表執行,鋼結構預制、安裝1800元/噸(含稅費等所有費用),稅金由承包方代扣代繳。13合同價款的支付:13.1滿足下列條件方可辦理二次結算及付款手續,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竣工資料符合業主要求;2、一次性結算完成,且業主支付工程款到化建公司財務賬戶;3、承包人預留工程造價的5%審計款,審計結束后支付;預留5%質保金,質保期滿后支付;竣工資料保證金1%,待竣工資料交驗合同后支付”。合同簽訂后,中國化建公司開始入場進行施工,涉案工程于2012年12月份交付并使用。2013年4月15日,中國化建公司對呼和浩特500萬噸煉油擴能改造工程單項工程編制了“工程結算書”,大慶石化公司審核,其中鋼結構833400元,預焊件及設備梯子、平臺制作安裝192922.75元,鋼結構變更52196.89元(共計1078519.64元),雙方無爭議。對氣分裝置鋼結構變更、氣分裝置設備安裝、氣分裝置工藝管道安裝、氣分裝置工藝管道設計變更、現場卸貨及二次倒運等、氣分裝置對現場簽證、電氣、儀表、電氣(簽證)、儀表(簽證)、臨時水電源等、保運費用、鋼結構腳手架費用雙方未達成一致。在訴訟中,大慶石化公司申請對中國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50萬噸/年氣體分餾裝置安裝工程(雙方未達成一致部分)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內蒙古文和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作出工程造價鑒定(終稿)及“工程造價補充鑒定”。“工程造價鑒定(終稿)”鑒定工程造價為7166794元。中國化建公司認為鑒定機構所作鑒定存在漏項,提出補充鑒定,內蒙古文和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又作出“工程造價補充鑒定”,補充鑒定“鑒定終稿漏項”部分“調整套項部分243306元(其中1、電氣、儀表鑒定按鑒定終稿調整部分200886元;2、儀表簽證鑒定終稿漏項部分42420元)”應計入總造價中。中國化建公司完成的中國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50萬噸/年氣體分餾裝置工程工程造價為7166794元+243306元+1078519.64元(雙方無異議部分)=8488619.64元。另查明,大慶石化公司于2011年7月開始陸續支付中國化建公司工程款6397000元,剩余工程款再無給付,雙方為此發生爭議。后中國化建公司向大慶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該委于2015年6月8日做出了(2015)慶仲(裁)字第(87)號裁決書。大慶石化公司不服該裁決書,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申請,該院于2015年12月30日做出(2015)慶民一特字第7號民事裁定書,以仲裁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了仲裁裁決。故中國化建公司又向一審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再查明,中國化學工程第九建設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經工商登記核準變更為中國化學工程第九建設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大慶石化公司與中國化建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名義上是分包合同,但依據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可以確認該工程是中國寰球工程公司承包與大慶石化公司,大慶石化公司又整體轉包與中國化建公司,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實質上為轉包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的規定,大慶石化公司與中國化建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合同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雖然合同無效,但中國化建公司已完成工程并已交付,故中國化建公司可以參照合同約定要求大慶石化公司支付工程價款。在訴訟過程中,鋼結構833400元,預焊件及設備梯子、平臺制作安裝192922.75元,鋼結構變更52196.89元(共計1078519.64元),雙方無爭議,故一審法院對1078519.64元予以確認。對氣分裝置鋼結構變更、氣分裝置設備安裝、氣分裝置工藝管道安裝、氣分裝置工藝管道設計變更、現場卸貨及二次倒運等、氣分裝置對現場簽證、電氣、儀表、電氣(簽證)、儀表(簽證)、臨時水電源等、保運費用、鋼結構腳手架費用雙方未達成一致。大慶石化公司申請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了鑒定,一審法院委托了內蒙古文和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該申請事項進行鑒定,后內蒙古文和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依據不同的計算依據作出工程造價鑒定(終稿)二份及工程造價補充鑒定一份。中國化建公司與大慶石化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約定“本合同采用(施工圖結算)方式結算,工程價款為,暫定合同總價1200萬元(最終以承包方審核結算為準)”。工程造價為4784325元的鑒定終稿,因該份鑒定終稿計算的依據主要是涉案工程竣工圖紙,故對大慶石化公司主張依據該份鑒定終稿作為本案的結算價款不予采信;對其中工程造價為7166794元的鑒定終稿,因該份鑒定終稿計算依據的主要是雙方簽字確認的紙質版“工程量結算書”中的工程量及參考工程設計施工圖紙,故對該份鑒定終稿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于工作聯系單P5311-1219-HQCEC-SLS-188#附表一的內容,因在鑒定終稿中未計入造價,故應依據補充鑒定結論在總價中加入243306元;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中國化建公司完成的中國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50萬噸/年氣體分餾裝置工程工程造價為8488619.64元(7166794元十243306元+1078519.64元)。扣除已經支付的工程款6397000元,剩余2091619.64元未支付,故對大慶石化公司支付中國化建公司工程款一審法院支持2091619.64元。中國化建公司主張10萬元又轉回給大慶石化公司劉紹文個人,故不應視為已經支付的工程款,一審法院認為中國化建公司與劉紹文之間的10萬元付款與本案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且中國化建公司也無證據證明其向劉紹文支付10萬元是受大慶石化公司指示,故對中國化建公司的抗辯不予采信。對于中國化建公司要求大慶石化公司支付其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本案工程交付的時間雙方沒有提交書面證據證明,但大慶石化公司自認2012年12月份交付并使用,故大慶石化公司應從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中國化建公司支付利息。中國化建公司主張大慶石化公司應按照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4.3對逾期不結算工程款做了約定,承包人(此處指被告)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此處指中國化建公司)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的約定確認工程款,通用條款為建設工程合同制式條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和一般條款部分對此未做專門約定,故對中國化建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大慶石化公司主張的扣款等,未經雙方確認,故一審法院不予采信。中國化建公司主張的鑒定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中國化建公司主張的工程款本案支持2091619.64元,其主張的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判決:一、被告大慶石化建設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中國化學工程第九建設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091619.64元;二、被告大慶石化建設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化學工程第九建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2091619.64元為基數,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為771651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2091619.64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結利率計算);三、駁回原告中國化學工程第九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8415元(原告中國化學工程第九建設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大慶石化建設公司負擔23593元,由原告中國化學工程第九建設有限公司負擔54822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16)內0105民初780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二、變更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16)內0105民初780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支付中國化學工程第九建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2091619.64元為基數,自2013年5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為744430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2091619.64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結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78415元,由大慶石化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趙俊平
審判員額日德尼
審判員鄂曉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于文碩
書記員崔偉宏
判決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