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河水利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京龍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2020)蘇0117民初25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1819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南京龍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01民終1819號
判決日期:2021-02-28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淮河水利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訴的請求
判決結果
準許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7119元,減半收取8559.5元,由上訴人淮河水利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郝莉坤
審判員董巖松
審判員王方方
二○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徐晶晶
書記員谷曉音
判決日期
202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