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生春與被告邊培亞、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簡稱淮河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生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旭、時培軍,被告邊培亞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光遠、被告淮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邊培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生春與邊培亞、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826民初5182號
判決日期:2021-01-27
法院: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1885.64元,殘疾賠償金、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待鑒定后確定;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0年3月,被告淮河公司在金湖縣境內二橋打樁,該項目由被告邊培亞負責,原告徐生春在此工地打工。2010年3月29日晚八點左右,原告被吊打的機械砸傷,當時頭部、背部等處受傷,神志不清,工友將原告送金湖醫院搶救。經診斷,左側額顳部硬膜下血腫、創傷性蛛血等,住院11天。2010年4月9日,轉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住院40天,一年后取內固定。隨著年齡增長,原告身體發生變化,于2019年7月14日第一次發病暈倒,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發病,2020年2月27日第三次發病,當日到淮安市醫院檢查,確診腦外傷后綜合征,癲癇。2020年5月8日,原告第四次發病。2020年7月8日又發病,原告的癲癇是在金湖工地上砸傷所致,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邊培亞辯稱,1.原告訴稱腦外傷引發綜合征、癲癇,沒有依據,引發癲癇的原因很多,除了腦外傷外,精神刺激、遺傳因素、基因變異等,都可能引發癲癇;2.即使是腦外傷綜合征、癲癇,也沒有證據證明是10年前金湖縣二橋工地受傷引發,從醫學角度,腦外傷綜合征、癲癇通常在受傷后兩、三年即顯現,不可能10年以后才顯現。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自己10年來腦部再未受過傷害;3.即使原告腦外傷綜合征、癲癇是10年前金湖縣二橋工地受傷引發的,也沒有權利要求被告賠償。2010年3月,原告受傷后,被告邊培亞承擔了全部的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費、誤工費。2011年初,被告與原告就其以后的誤工費、后續醫療費及其可能產生的并發癥、后遺癥等等,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被告一次性再給原告50000元,原告以后因事故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均與被告無關,不再向被告要求任何賠償;4.即使原告腦外傷綜合征、癲癇是10年前金湖縣二橋工地受傷所致,后果也應當由原告自己承擔,其是施工隊長,事發時,原告違反安全作業規定,未戴安全帽,穿拖鞋在浮吊船上指揮起重機進行吊拔混凝土橋墩護桶作業,吊拔時將產生將近10噸摩擦力,本應用12噸大起重機,但原告錯誤指揮工人用7噸小起重機吊拔,造成小起重機臂因超負荷而斷裂,致使其頭部被掉落的鋼絲纜刮到。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該后果應當由原告自己承擔;5.金湖縣二橋工程是被告邊培亞個人承建,與被告淮河公司無關。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駁回。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邊培亞在淮安市金湖縣橋工程,雇傭原告徐生春為施工隊隊長。2010年3月29日,原告在該工地施工時受傷,先后在金湖縣人民醫院、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相關費用均由被告邊培亞承擔。
2011年,原告治療結束后,原告及其子徐旭與被告邊培亞就原告受傷事宜,在雙方親友徐某1、徐某2、徐生錦、徐某3、邊培亞的見證下,一致達成賠償協議,邊培亞賠償原告50000元,原告受傷事宜一次性了結,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2019年2月28日,原告因出現發作性抽搐,跌倒,意識不清,至淮安市人民醫院門診治療,初步診斷為腦外傷后綜合征、癲癇綜合征。之后,原告又分別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8日、2020年9月29日至淮安市人醫院進行門診治療,發生部分門診費用。
另查明,原告徐生春與證人徐某1、徐某2、徐某3均系堂兄弟;徐某1、徐某2、徐生錦與被告邊培亞的妻子系堂兄妹關系;原告與徐生錦系親兄弟關系;徐某3與被告邊培亞的妻子系親姐弟關系;被告邊培亞與淮河公司法定代表人邊培東亦存在親屬關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金湖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案、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病案、淮安市人民醫院門診病歷、證人徐某1、徐某2、徐某3證言等在卷予以證實,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徐生春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生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單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賬號:62×××74)
合議庭
審判員王麗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錢泉
判決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