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淮河水利公司)訴被告淮安市旭宏水利建設構件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旭宏水利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保險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復雜,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20年9月11日、2020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淮河水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光遠,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軍三次開庭時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旭宏水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邊洪于第三次開庭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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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淮安市旭宏水利建設構件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71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淮安市旭宏水利建設構件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826民初271號
判決日期:2021-01-27
法院: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淮河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旭宏水利公司賠償原告淮河水利公司2019年4月15日至12月10日期間因其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所造成的利息支出損失71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2.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對被告旭宏水利公司上述債務向原告淮河水利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審理過程中,原告淮河水利公司明確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旭宏水利公司賠償原告淮河水利公司2019年4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間,因其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所造成的利息損失526684.93元;2.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對被告旭宏水利公司上述債務向原告淮河水利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28日,旭宏水利公司向漣水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與淮河水利公司2017年7月26日簽訂的協議有效,淮河水利給付其5113538元。2019年3月中旬,原告因經營需要,先后從民間借款4500000元,期限一個月,月利率2%,逾期利息按日計算。2019年4月2日,由保險公司擔保,旭宏水利公司向漣水縣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淮河公司5000000元銀行存款或同等價值財產。2019年4月15日,漣水縣人民法院應旭宏公司申請,保全凍結了淮河水利公司用于償還民間借款的5000000元銀行存款。2019年8月8日,漣水縣人民法院對旭宏水利公司訴淮河水利公司案作出判決:雙方2017年7月26日簽訂的還款協議有效,駁回旭宏水利公司要求淮河水利公司給付5113538元的訴訟請求。2019年9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但旭宏水利公司直至2019年12月10日才解除對淮河水利公司5000000元銀行存款的凍結保全。由于旭宏水利公司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截止2019年10月10日,已經給淮河水利公司造成額外利息支出損失526684.93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受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旭宏水利公司辯稱:1.保險公司出具保函收取了費用也看過還款計劃,認為可以進行保全才出保單的,故造成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旭宏水利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損失的具體金額由法庭進行調查。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中不存在因財產保全錯誤引起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列,因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財產保全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只有在申請人對財產保全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方可認定申請人的申請有錯誤,不能僅以申請保全標的額超出生效裁判支持結果作為判斷依據。2.沒有證據能證明原告有5000000元銀行存款自2019年4月15日起經旭宏水利公司申請保全后被法院保全。3.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只約定了借期為一個月,借款期限起點為2019年3月12日,而本案人民法院查封賬戶的時間為2019年4月15日,借期已滿。說明原告借款不是由于遭到查封以后資金周轉不靈所產生的借款,而是在此前就已經發生的借款且借期已滿。故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為同本案保全無關聯性。超過期限的利息不應當發生,即使發生也同本案無關聯性。原告建設銀行賬戶在保全期間的余額,只在2019年5月6日、9月6日至9月9日、11月13日至11月19日這幾個有限的時間點小于5000000元,其余時間點余額都大于5000000元且最高達到過19000000元,可以看出原告不存在因為保全5000000元導致其資金周轉不靈的情況,且這僅僅是原告三個賬戶中的一個賬戶所反映的情況。所以原告向案外人支付利息不構成保全的損失,同保全行為之間缺乏因果關系。4.依據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擔保保函,明確記載保險公司提供的不是擔保,是訴訟保全責任保險。因此保險公司同原告和被告旭宏水利公司之間的關系,應當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予以處理,不能夠認定保險公司是作為擔保人而應當承擔擔保責任。5.原告同案外人約定的利率過高,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6.人民法院保全原告賬戶后,錢還在原告賬戶銀行仍然計息,故原告主張的利息部分應當扣除銀行已經實際計息的部分。7.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因保全產生的損失,適用侵權法律關系調整,侵權法律關系是不保護間接損失的,原告主張的利息是間接損失不應當受到保護。綜上,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9年3月20日,本院受理旭宏水利公司與淮河水利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旭宏水利公司請求確認雙方于2017年7月26日簽訂的協議有效,淮河水利公司按照協議約定給付旭宏水利公司5113538元,并申請訴訟財產保全,請求凍結淮河水利公司銀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財產,平安保險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擔保。2019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9)蘇0826民初1780號民事裁定,裁定凍結淮河水利公司銀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未經本院許可,不得轉載、支付或者抵押、轉讓。后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凍結了淮河水利公司南京銀行賬戶存款5000000元,實際控制金額5000000元。2019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9)蘇0826民初1780號民事判決:一、旭宏水利公司與淮河水利公司于2017年7月簽訂的還款協議有效。二、駁回旭宏水利公司要求淮河水利公司給付5113538元的訴訟請求。2019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9)蘇0826民初17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解除對淮河水利公司凍結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的保全措施。后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解除了對淮河水利公司南京銀行賬戶存款5000000元的凍結。
原告淮河水利公司為證明其利息損失526684.93元,提供了五份借款協議及對應款項的網上銀行電子回執。分別為:1.2019年3月14日原告淮河水利公司與案外人王士芹簽訂的借款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向王士芹借款600000元;2.2019年3月15日原告淮河水利公司與案外人胡月紅簽訂的借款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向胡月紅借款1000000元;3.2019年3月18日原告淮河水利公司與案外人孔慶娥簽訂的借款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向孔慶娥借款1000000元;4.2019年3月19日原告淮河水利公司與案外人劉海鳳簽訂的借款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向劉海鳳借款1000000元;5.2019年3月20日原告淮河水利公司與案外人陳旭簽訂的借款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向陳旭借款500000元。上述五份借款協議均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自原告實際收到款項之日起計算,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一次性還本付息,逾期利息按日計算。原告淮河水利公司分別于簽訂借款協議的當天,收到了王士芹轉賬的600000元、胡月紅轉賬的1000000元、孔慶娥轉賬的1000000元、劉海鳳轉賬的1400000元、陳旭轉賬的500000元。原告淮河水利公司另提供于2019年12月13日分別向王士芹轉賬67200元、向胡月紅轉賬的111467元、向孔慶娥轉賬109867元、向劉海鳳轉賬的153067元、向陳旭轉賬54400元的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五份,電子回執中載明的用途均為借款利息。原告淮河水利公司陳述,其主張的損失526684.93元是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10日之間產生的利息,以本金45000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計算所得。對2019年10月10日之后的損失,原告與借款人尚未結算,本案不再主張。原告淮河水利公司與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被告旭宏水利公司一致同意,從賠付款中扣除銀行活期存款利息15000元。
另查明,原告淮河水利公司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時,平安保險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單保函載明:“保險金額5000000元;保險責任約定,如旭宏水利公司財產保全錯誤致使淮河水利公司遭受損失,經法院判決由旭宏水利公司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向淮河水利公司在限額內進行賠償”。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原告提供借款協議、轉賬憑證、支付利息的憑證、保單保函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淮安市旭宏水利建設構件有限公司對原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設有限公司因保全造成的財產損失511684.93元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給付原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保全造成的財產損失511684.93元(在被告淮安市旭宏水利建設構件有限公司確定的賠償限額內)。
三、駁回原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00元,由原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負擔9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淮安清江浦支行,繳款賬號:原告淮安市淮河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6232636100133855273;被告淮安市旭宏水利建設構件有限公司6232636100133855265;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6232636100133855257)
合議庭
審判長袁庶鏵
人民陪審員范清揚
人民陪審員雍學喜
二Ο二Ο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嵇凱
判決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