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陜西中大力鼎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陜西力鼎筑養路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山西遠方路橋(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陜0116民初6108號民事調解書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在期限內支付申請執行人租賃費1264018元、違約金4000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0923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
陜西中大力鼎科技有限公司與山西遠方路橋有限責任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陜0116執4066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中,通過金融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山西遠方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名下的相關銀行賬戶有少量錢款,本院依法將其銀行賬戶予以凍結;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互聯網金融、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有價證券、工商檔案等財產情況依法進行了查詢,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有車輛一部,在實際查控過程中車輛管理部門顯示該車輛已于2018年11月16日過戶,其余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同時,通過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自然資源部對被執行人的房產進行了查詢,尚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可供執行。且經本院到北京銀行西安西長安街支行查詢,被執行人山西遠方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在該銀行無理財信息。
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山西遠方路橋(集團)有限公司發出執行決定書并向其法定代表人李文生發出限制消費令對其進行信用懲戒。本院已將該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請執行人進行了告知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恒軒
審判員郝海榮
審判員李曉軍
二O二O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馬丹丹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