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一超與被告淮安市淮寧鋼結構有限公司(下稱淮寧鋼結構)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強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復雜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一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丁瑞丹,被告淮寧鋼結構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建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一超與淮安市淮寧鋼結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812民初9003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一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2065.67元;2、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未發、扣發工資合計15934.53元;3、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資13195元。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底經朋友介紹到被告淮寧鋼結構工作,從事機臺操作工,工資按天計算,分3個階段,2019年與2020年1-3月都是200元/天,2020年4月是205元/天,2020年5月是215元/天,2020年6月份開始220元/天。勞動合同是2020年3月26日才簽的。2020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電話申請辭職,被告同意。10月4日,被告通知同時遞給原告一份辭退處分的決定,辭退決定書中的扣罰工資的決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權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淮寧鋼結構辯稱:1、原告訴請依法不能成立,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前,原告屬于外包派遣,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能按照原告訴請支付相應的補償費用;2、雙方于2020年3月26日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由于原告無故曠工,未履行請假手續,導致雙方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此責任在原告,相關的補償請求法庭依法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底,原告到被告淮寧鋼結構工作,雙方于2020年3月26日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每周一至周六工作,每周日為休息日,勞動報酬實行計件工資制。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原告實發工資依次為5748.29元、5776元、5762.14元、4614.29元、4700元、2514.64元。在職期間,被告發放原告2020年5月-8月工資依次為4141.44元、4469.22元、4993.71元、827.01元,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9月份工資2673元未發放。原告2020年2月因疫情未上班,被告未發放原告工資,庭審中原告主張其2020年2月工資為1464元。關于2020年8月份工資,工資表顯示扣除“往來”為3624.75元。
另,2020年9月30日,被告認為原告曠工達7天,將原告辭退。本案經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前置程序。
庭審中,被告舉證外包服務合同及承諾書各1份,證明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前原告屬于外包派遣,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經質證,原告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證據簽署的日期為2020年3月,而原告在2019年6月底就已經入職,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淮安市淮寧鋼結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張一超工資7502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0579元,合計38081元。
二、駁回原告張一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相關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劉強
人民陪審員周鋒
人民陪審員范正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娟
書記員韓兆娣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