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趙桂賢、鐘林發與被執行人吉林市路橋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2民終195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趙桂賢、鐘林發向本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吉林市路橋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吉林市路橋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扣劃了被執行人吉林市路橋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存款135863.41元,給付申請執行人執行款項134436.41元,其中包括另案執行款1387元,本院收取了執行費1427元。(2020)吉02民終1950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給付內容已全部履行完畢,該案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