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磐石市鑫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吉林市路橋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吉02民初19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磐石市鑫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吉林市路橋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吉民轄終6號
判決日期:2017-03-06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磐石市鑫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上訴稱,1、本案的管轄適用專屬管轄,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該案屬于建設工程合同,兩份建設工程的地點均在磐石市市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8條之規定,本案應當適用專屬管轄,即歸磐石市人民法院管轄。2、本案不符合合并訴訟的條件,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合并受理不合法。兩份合同為獨立建設施工合同,合同主體、合同標的、工程內容、付款方式均不一致,不應合并訴訟、合并審理。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合并起訴合法,依據不足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梁天藍
代理審判員孫妍
代理審判員楊麗娜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王東波
判決日期
2017-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