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黃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褚發云、阮圣洪、陳亞平、阮思近、瞿順財、馬飛、曹松柏、王保平、陰俊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8)蘇1102民初2939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法律文書:一、褚發云、阮圣洪、陳亞平、阮思近、瞿順財分別在11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本院(2015)京諫商初字第8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江蘇中北倉儲有限公司應返還給上海黃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押金40萬元、違約金(違約金分別以10萬元為基數,自2012年8月30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1.3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0萬元為基數,自2012年9月3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1.3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費7615元、遲延履行利息(以40萬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一點七五自2016年2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債務中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馬飛對阮圣洪、阮思近,曹松柏對瞿順財的前述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二、王保平、陰俊堯連帶承擔本院(2016)蘇1102民初3778號民事判決所確定馬星榮在1300萬元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本院(2015)京諫商初字第8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江蘇中北倉儲有限公司應返還給上海黃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押金40萬元、違約金(分別以10萬元為基數,自2012年8月30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1.3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0萬元為基數,自2012年9月3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1.3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費7615元、遲延履行利息(以40萬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一點七五自2016年2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債務中不能清償部分的補充賠償責任;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合計12540元,由褚發云、阮圣洪、陳亞平、阮思近、瞿順財、馬飛、曹松柏、王保平、陰俊堯負擔。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上海黃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褚發云、阮圣洪、陳亞平、阮思近、瞿順財、馬飛、曹松柏、王保平、陰俊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控:扣劃被執行人褚發云、陳亞平、王保平、阮思近、陰俊堯銀行存款共計219355.39元(其中3400元轉執行費);于2020年2月27日輪候查封被執行人曹松柏名下車牌號為蘇L×××××車輛(有抵押,查封期限2年,未實際控制);于2020年3月11日查封被執行人馬飛名下位于鎮江市丁卯橋縣物資投資公司倉庫房產(查封期限3年)、輪候查封被執行人馬飛名下與案外人共有的位于鎮江市恒美嘉園11幢第3層302室不動產(有抵押,查封期限3年)。除上述財產外,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車輛、不動產等其他財產。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上海黃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褚發云、阮圣洪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1102執11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就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查控情況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同時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亦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其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執行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鄧銘琛
審判員王曉寶
審判員劉斌
二0二0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徐蓓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