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黃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馬星榮、朱躍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蘇1102民初3778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法律文書:馬星榮、朱躍平分別在1300萬元、1050萬元的未出資及原股東抽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2015)京諫商初字第85號民事判決確定的江蘇中北倉儲有限公司應返還給上海黃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押金40萬元、違約金(違約金分別以10萬元為基數,自2012年8月30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1.3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0萬元為基數,自2012年9月3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1.3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費7615元的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馬星榮、朱躍平分別在1300萬元、1050萬元的未出資及原股東抽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上述江蘇中北倉儲有限公司應負擔的遲延履行利息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以40萬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一點七五自2016年2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212元,公告費606元,由馬星榮、朱躍平負擔。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上海黃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馬星榮、朱躍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控: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現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