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葫蘆島市南票區裕興構件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2020)遼0702民初8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南票區裕興構件廠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7民終53號
判決日期:2021-01-13
法院: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葫蘆島市南票區裕興構件廠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同日,上訴人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相同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同時同意被上訴人撤回起訴
判決結果
一、準許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二、撤銷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2020)遼0702民初850號民事判決;
三、準許葫蘆島市南票區裕興構件廠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47833元,減半收取23916.5元,由上訴人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3410.5元,被上訴人葫蘆島市南票區裕興構件廠負擔50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7833元,減半收取23916.5元,由上訴人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門輝
審判員安劍凌
審判員韓曉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雨薇
書記員李丹妮
判決日期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