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瑞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壽光市侯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瑞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英之、孫冰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壽光市侯鎮人民政府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瑞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壽光市侯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783民初5755號
判決日期:2021-04-12
法院:壽光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山東瑞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到期工程款1857949.795元,剩余工程款待付款期限屆滿后支付;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就案涉工程進行了招標程序,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5011420元的價格中標,雙方于2016年6月28日就“壽光市2016年侯鎮鎮村道路維修改造工程”簽訂施工協議書,約定由原告進場施工,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工程的實際施工。被告于2016年12月12日對案涉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019年11月25日,雙方依據施工協議書約定委托北京中興恒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了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認定原告最終實際施工價格為4875899.59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欠付工程款,但至原告起訴之日起,被告仍未支付欠付工程款,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壽光市侯鎮人民政府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發出中標通知書,內容為:“壽光市2016年侯鎮鎮村道路維修改造工程,于2016年6月24日公開中標后,經評標委員會評定,確定你單位為中標人,中標價為:¥5011420.00元。……”。2016年6月2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進場施工,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工程的實際施工。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對案涉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019年11月25日,雙方依據施工協議書約定委托北京中興恒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了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認定案涉工程總價款為4875899.59元,核減142687.91元。
按照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2.4.1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審計完成后付工程總價款的50%,審計完成第二年無質量問題付至工程總價80%,剩余全款的20%作為質量保證金應于第三年付清。被告應支付價款為2437949.795元,但被告僅支付了580000元,尚欠到期工程款1857949.795元未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竣工驗收證書》、《壽光市2016年侯鎮村道路工程審核報告書》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壽光市侯鎮人民政府支付山東瑞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57949.79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22元,減半收取計10761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學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春紅
書記員常曉月
判決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