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山東瑞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付金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5萬元或保全其他同等價值財產,并已提供擔保
山東瑞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付金光買賣合同糾紛其他裁定書
案號:(2020)魯0703財保99號
判決日期:2020-12-08
法院: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申請人付金光的銀行存款5萬元(詳見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二、查封被申請人付金光的車輛或房屋(詳見協助執行通知書)。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申請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議庭
審判長張士群
人民陪審員王桂英
人民陪審員孫克勝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傅方娟
書記員牟園園
判決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