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陳金鴻因與被申請人沈軍、原審被告東營誠譽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誠譽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5民終8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陳金鴻、沈軍服務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民申10252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陳金鴻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2020)魯05民終881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沈軍的一審訴訟請求;本案原審訴訟費用由沈軍承擔。事實和理由:一、陳金鴻與沈軍所簽《協(xié)議書》對委托業(yè)務的范圍表述非常明確,即僅是“順丁橡膠裝置項目”。陳金鴻并沒有將誠譽公司受托的山東華懋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懋公司)其他審計項目轉委托給沈軍。沈軍主張2016年6月后,陳金鴻又通過口頭方式將中石化工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工公司)及中國化學工程第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化四建)的另外三個業(yè)務委托其審計,與客觀事實不符,且無證據(jù)證明。根據(jù)陳金鴻在二審中提交的錄音證據(jù),沈軍所述中石化工公司施工的兩個項目,實際系廣饒科正公司及其他單位審計。二、原審法院認定沈軍基本完成約定事項,缺乏證據(jù)證明。沈軍的代理人系由華懋公司的破產管理人所在律所指派的律師,而破產管理人掌管著華懋公司的有關材料,二者具有利害關系或利益沖突關系,故陳金鴻對沈軍提供的有關證據(jù)的來源存在合理懷疑。三、對于沈軍單方發(fā)送的短信,陳金鴻不予理會,原審法院認定陳金鴻認可短信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四、根據(jù)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xié)會《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guī)程》第3.1.8條、第5.1.4條規(guī)定,要求工程“造價審核”,需要各方對“審減值”等達成一致意見并簽字確認,方可作為工程決算依據(jù)。本案中,在涉案工程審核工作已事實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沈軍也未完成、且不可能完成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認定“已基本完成約定事項”,不僅不符合工程造價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及規(guī)程,亦與實際不符。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陳金鴻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姚鋒
審判員董兵
審判員王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一平
書記員劉冉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