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蘇州市舒逸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舒逸家公司)不服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錫山法院)(2020)蘇0205執異135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無錫市翠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蘇州市舒逸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無錫市翠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2執復83號
判決日期:2020-10-23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錫山法院查明,舒逸家公司訴無錫市翠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無錫市翠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該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蘇0205民初5094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一、建筑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前向舒逸家公司支付5萬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舒逸家公司支付50萬元;二、若建筑公司有一期未按約支付,則舒逸家公司有權按照工程款總額614860元減扣建筑公司已付款項的余額向法院申請執行;三、房地產公司就建筑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在其結欠建筑公司就涉案工程的應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因建筑公司、房地產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根據舒逸家公司的申請,該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強制執行,案號為(2020)蘇0205執68號。執行過程中,該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蘇0205執68號之七執行裁定:凍結被執行人房地產公司在江蘇銀行20×××35賬戶內存款人民幣623409元,凍結期限為一年;并于同日凍結房地產公司銀行賬戶。
房地產公司提出異議稱,其已結清建筑公司涉案工程款,因建筑公司未支付舒逸家公司工程款,應由建筑公司向舒逸家公司承擔責任,房地產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法院亦不應將其列為本案被執行人。請求解除對房地產公司所有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為支持其主張,房地產公司遞交銀行轉賬憑證復印件(6份,日期均為2014年)、建筑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出具的房地產公司結清工程款證明復印件(1份)作為證據。
另查明,該院調取(2019)蘇0205民初5094號案件中2019年10月15日開庭筆錄,房地產公司、建筑公司在筆錄中表示涉案工程未審計,雙方工程款已結清。
以上事實,有相關法律文書、協執單位反饋信息單、銀行轉賬憑證、證明、開庭筆錄等在卷佐證。
錫山法院認為: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義務,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本案中,房地產公司應就建筑公司的付款義務在其結欠建筑公司就涉案工程的應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房地產公司提供銀行轉賬憑證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證明,表示雙方就(2019)蘇0205民初5094號民事調解書所涉工程款已結清。舒逸家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房地產公司就涉案工程尚結欠建筑公司工程款。綜上,房地產公司要求解除對其所有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的異議請求成立,法院予以采納。舒逸家公司請求法院對房地產公司采取執行措施的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錫山法院裁定如下:撤銷(2020)蘇0205執68號之七執行裁定書,中止對房地產公司的執行。
舒逸家公司不服提起復議稱,請求撤銷錫山法院(2020)蘇0205執異135號執行裁定。事實與理由:房地產公司、建筑公司系關聯公司,執行異議裁定依據的2019年10月15日開庭筆錄不足以作為本案的依據,對于涉案工程尚未審計,無法證明房地產公司已向建筑公司結清了涉案工程款。
本院查明,(2019)蘇0205民初5094號案件2019年10月30日調解筆錄中,舒逸家公司要求房地產公司在結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范圍內就建筑公司的付款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房地產公司表示同意
判決結果
撤銷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2020)蘇0205執異135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孫曉敏
審判員俞彤
審判員秦小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楊曦
書記員王雪婷
判決日期
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