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蘇州市舒逸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舒逸家公司)與被執行人無錫市翠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翠竹建筑公司)、無錫市翠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翠竹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蘇0205民初5094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據上述調解書,一、翠竹建筑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前向舒逸家公司支付5萬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舒逸家公司支付50萬元;二、若翠竹建筑公司有一期未按約支付,則舒逸家公司有權按照工程款總額614860元減扣翠竹建筑公司已付款項的余額向法院申請執行;三、翠竹房地產公司就翠竹建筑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在其結欠翠竹建筑公司就涉案工程的應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040元,由舒逸家公司承擔3020元,翠竹建筑公司承擔3020元(該款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給舒逸家公司),反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50元,由翠竹建筑公司承擔。因被執行人翠竹建筑公司、翠竹房地產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舒逸家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已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執行
蘇州市舒逸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無錫市翠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無錫市翠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205執6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8-29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立案執行后,本院向被執行人翠竹建筑公司、翠竹房地產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限期其自覺履行并申報財產,但翠竹建筑公司、翠竹房地產公司未予履行。
在執行過程中,經向相關金融機構查詢,本院依法扣劃了被執行人翠竹建筑公司銀行存款7380元,用于開具執行費。另本院凍結了被執行人翠竹房地產公司銀行存款623409元,因被執行人翠竹房地產公司提出異議,本院正在依法審查,本案暫無法對上述銀行存款進行處置。
經向車輛管理部門查詢,未查到被執行人翠竹建筑公司名下有車輛登記信息。
經向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查詢,未查到被執行人翠竹建筑公司名下有不動產登記信息。
經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詢,未查到被執行人翠竹建筑公司有對外投資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至被執行人翠竹建筑公司住所地執行,未查找到翠竹建筑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經申請執行人舒逸家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翠竹建筑公司、翠竹房地產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予以發布,并已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
綜上,本案執行標的614860元及相應利息暫未執行到位,執行費8550元已收取7380元。上述執行情況已向申請執行人舒逸家公司告知并征求其意見,舒逸家公司表示暫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翠竹建筑公司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或財產線索,不申請對被執行人翠竹建筑公司進行懸賞執行,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2019)蘇0205民初5094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如需續行查封凍結的,應在期限屆滿前七日內提交續行查封凍結的書面申請,否則查封凍結效力消滅。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發現被執行人翠竹建筑公司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舒逸家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或其他人妨害執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陸文輝
審判員呂全興
審判員唐潔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顧李碩
判決日期
2020-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