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廣東華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侵權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19)粵0112民初1272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依法進行獨任審理
廣東華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富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粵01民轄終504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廣東華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稱,根據《關于指定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廣州、肇慶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民商事案件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一、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和肇慶鐵路運輸法院分別受理廣州市和肇慶市內發生的下列民事一審案件:(一)涉及地下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運輸的民事訴訟……6.其他涉及地下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運輸的民事訴訟”鑒于本案系由廣州地鐵十三號線施工而產生的民事糾紛,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同時本案涉及地鐵施工等軌道交通專業知識,不是普通的侵權糾紛,本案更適合由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故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王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蘇曉旋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