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廣州市富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域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呂海龍、呂文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1民終86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廣州市富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呂海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粵民申1006號
判決日期:2017-11-10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富域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作為判決所依據的證人證言未經證人出庭作證核實便不予采用,程序違法。在一審中,買受人自認在涉案房屋產權登記后通過電話或口頭方式向富域公司員工劉某要求退還購房款,一審法院未核實未采納。在二審中,富域公司提交了關鍵證人劉某的情況說明,但二審法院也未核實未采納。(二)涉案房屋的買受人在明知自己權益受損的情況下,三年內都未向富域公司主張權利,已明顯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由于買受人的請求權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富域公司不應該承擔向買受人退還面積差異購房款責任。據此,富域公司申請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廣州市富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佘瓊圣
審判員王振宏
審判員金錦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潘興
判決日期
201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