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與被告姜明喜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光輝、楊瑞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姜明喜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院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與姜明喜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881民初3296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陜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所欠貨款4萬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公司經營彩鋼業務多年,原名稱為正興彩鋼廠,后期注冊時因名稱問題改為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2018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購買貨物后,金額為4萬元,由于當時無錢付款,故出具貨物欠條一份。現因原告資金緊張,故向原告索要貨款,但被告未支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欠據一支及照片兩張,用以證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40000元。
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和提交的證據,被告未答辯、未質證,亦未提交證據。
本院對原告提交證據認定如下:對原告提交欠據,該證據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且被告未以任何方式向本院提出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經本院查明:正興彩鋼鋼構廠位于陜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鎮,經營者為李龍龍,2016年3月3日李龍龍將該廠進行注冊登記,名稱為原告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龍龍。因常年經營,現原告的廣告牌名稱仍為正興彩鋼廠。2018年3月22日,被告姜明喜向原告購買材料并向原告出具欠據一支,載明“今欠到正興彩鋼廠材料款肆萬元整,40000元”,被告在欠據上簽名,被告出具欠款后未償還欠款
判決結果
由被告姜明喜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4萬元;
駁回原告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被告姜明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喬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王利平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