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與被告馬振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原告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龍龍及其委托訟訴代理人白光輝、楊瑞燕到庭,被告馬振軍亦到庭參加了訟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與馬振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881民初3045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陜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53901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經營彩鋼業務多年。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間,被告馬振軍陸續向原告處購買彩鋼,累計欠付貨款53901元。該款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訴至本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相關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至5月,被告馬振軍在原告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處購買彩鋼板共計53901元,該款經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未予支付
判決結果
限被告馬振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貨款53901元。
駁回原告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0元,由被告馬振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白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郭雄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