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與被告劉作兵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龍龍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連鴻、楊瑞燕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作兵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與劉作兵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881民初3043號
判決日期:2021-05-27
法院:陜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劉作兵支付原告彩鋼款38858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經營彩鋼業務。2016年12月4日被告劉作兵向原告購買了價值88858元的彩鋼,并向原告出具了88858元欠條一支。后被告陸續支付50000元,剩余款項經原告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劉作兵未答辯亦未提交相關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2月4日被告劉作兵向原告購買了價值88858元的彩鋼,并向原告出具了88858元欠條一支。后被告陸續支付50000元,剩余款項未予支付
判決結果
限被告劉作兵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原告神木市李龍龍彩鋼鋼構有限公司彩鋼款3885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0元,由被告劉作兵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強喚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劉毛霞
判決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