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漢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楊望球、曾桂華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漢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2民初2987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楊望球、曾桂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申請執行人湖南漢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漢壽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法院強制被執行人楊望球、曾桂華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本院依法受理
湖南漢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望球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722執422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21年3月9日,本院向被執行人楊望球、曾桂華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不得規避執行告知書及限制高消費令。多次發起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未發現車輛、工商、證券信息,發現的銀行存款遠不足以清償本案的執行標的。本院向漢壽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房產信息,向漢壽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查詢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情況,向保險公司查詢其收益類保險情況,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
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約談申請執行人湖南漢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并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將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處理,申請執行人湖南漢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也無法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后,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朱敏
審判員羅紹初
審判員代學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書記員肖堯
判決日期
2021-09-30